【明報專訊】前發展局長麥齊光與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涉騙取租津案,控方昨完成舉證,辯方就毋須答辯申請陳辭,稱單就法律層面而言,兩被告根本沒有干犯任何刑事罪行,但法官不接受兩人在租住單位上沒有財務權益的說法,終裁定二人表證成立,暫未知兩人今日會否出庭自辯。
曾方申毋須答辯:麥曾無犯刑罪
代表曾景文的資深大律師清洪陳辭指出,今次爭議完全在於法律,而非事實層面。由於麥、曾兩人在1990年方簽下授權書,授權對方轉售自己單位,故曾景文於85至90年間,就麥齊光為業主的北角城市花園21E單位,在法律上根本沒擁有任何財務權益,換言之,曾景文在3次申請21E租津,都沒有作出任何虛假聲明。清洪續指出,曾景文在法律層面上,也沒有干犯任何刑事罪行。
辯方又強調,90年雙方簽下授權書前,21E單位由麥齊光及其妻子擁有法律上的權利;而22E的法律權利則由曾景文及其妻子擁有,其他人沒有財務權益,故在法律上兩人沒有犯錯。
稱無信託聲明 難證「互換單位」
惟控方反駁指出,事件僅反映法律立場,而未有反映真實立場,任何有正常思維的人都會認為,一個人可出售一個物業,而獲保留該份得益的正是擁有業權的人。此外,涉案的信託聲明文件從未「現身」,故未能證明兩人在90年曾「互換單位」。至於審訊期間提出的授權書,亦不能用作互換單位業權,而且兩被告在互租城市花園單位予對方時,業主一欄僅使用兩人妻子的名字,顯然目的是為了隱瞞政府,事實是兩人由一開始已存心欺騙政府。
控方指填妻子名為隱瞞政府
法官陳仲衡表明不接受曾景文在21E單位沒有財務權益的說法,裁定案件表證成立。經控方連日來傳召16名證人後,控方已完成舉證,辯方案情將於今日開始舉證,但未知麥齊光、曾景文兩人會否出庭自辯。
【案件編號:DCCC9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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