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認罪員工入獄 代客探監東主判社服令長青網文章

2013年09月28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9月28日 21:35
2013年09月28日 21: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在荔枝角收押所提供「代客探監」服務的公司東主及5名員工,早前被裁定串謀欺詐罪成,昨均被判接受社會服務令,其中公司東主被判處最高時數、即240小時社會服務,但同案3名主動認罪的女員工,早前則被另一裁判官判處入獄兩個月。


大狀:法官對案情理解不同

暫委裁判官戴昭琦昨判刑時指出,考慮到探監公司已結業和不涉及三合會,該公司員工亦拒絕傳達妨礙司法公正的信息,才會判處各人100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否則法庭要採取嚴峻的方法,協助懲教署維持有效的措施,確保以正當手法接觸囚犯。但在今年6月,3名身為公司職員的主婦主動承認串謀欺詐控罪,被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判處入獄兩個月。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不同法官有不同的處理方法,若另一法官認為之前的法官判重了,便不會跟從對方的做法;加上案件在審訊期間,法官聽取證供後所獲的資訊會較多,所謂「愈辯愈明」,亦會令法官對案情有不同理解,判刑或會有所不同。


代表公司東主、首被告溫皓竣(45歲)的大律師郭憬憲求情指出,溫曾當輔警11年,之後曾入獄,希望為囚犯提供外間的支援,才會開設探監公司。溫皓竣聘請員工前,曾口頭諮詢法律意見,確認「代客探監」服務並不犯法;及後警方展開調查,溫曾把警方向員工所錄取的口供交予律師,律師指代客探監並不犯法,才繼續營運公司,公司亦沒有運送違禁品或傳達不當信息。


案件審訊時,辯方指懲教署從沒明確公布《監獄規則》中探訪「朋友」的定義,懲教人員把非親屬的訪客都歸類成「朋友」,令大眾誤以為於探訪表格上填寫「朋友」是官方接受的做法。裁判官早前裁決時亦表示,署方雖曾下令懲教人員多留意可疑的探監者,但事實上很難核實探監者的身分,被告利用這方面的漏洞成功探監。


懲教署:將研判辭跟進

懲教署發言人指出,署方會審視安排探訪的程序,加強堵截任何非法探監的企圖,並與檢控部門仔細研究判辭,考慮適當跟進行動。


本案3男3女被告依次為公司東主溫皓竣、關巧用、馬倩芬、梁耀長、鄧志紅及義工潘定基,溫開設「曙光用品公司」,聘用其餘被告代客到荔枝角收押所提供「代客探監」服務,共31名羈押犯曾「接受」服務。3名早前認罪的被告為關敏球、劉麗容及帥少平。


【案件編號:KTCC2097/13】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