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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劃為兒童 足控違法長青網文章

2011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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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1月21日 05:59
2011年01月21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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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梁永鏗律師指出,《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2條清楚指出兒童代表未滿16歲的人,同時列明「對兒童或被描劃為兒童的人作色情描劃的照片」均屬兒童色情物品,換句話說,即使相中人年滿16歲但被描劃為兒童,被告藏有該照片亦屬違法。

4級色情品 可囚3年

陸偉雄大律師解釋,上述法例第4條指出,若法庭裁定被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他仍可提出該物品具有藝術價值作為抗辯理由,但須提出證據,法庭會以既定道德標準作為考慮準則。

上訴庭2008年7月為條例訂下判刑指引,將兒童色情物品分為4級﹕

■第1級為兒童情慾姿勢及暴露影像,不涉及性活動,如影像多於20個,初犯者須判監1至6個月;

■第2級為兒童間的性活動及自慰影像,最高可判監9個月;

■第3級是不涉及性交的兒童與成人性活動影像,須判監6至12個月;

■第4級為兒童與成人的性交、肛交、性虐待及人獸交影像,須判監1至3年。

相中兒童年幼或照片作商業用途等,均為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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