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政府完成就打擊不良營商手法的公眾諮詢,決定立法擴大最具爭議的冷靜期涵蓋範圍,由原本只包括共享時光長期度假產品及上門推銷服務合約,擴至包括所有服務,消費者只要簽訂不少於6個月合約,即受7天冷靜期保障,於冷靜期內可隨時取消合約,但消費者與供應商可在雙方同意下縮短或取消冷靜期。
政府在諮詢期間,共收到逾130份意見,整體支持政府修訂條例的建議。不過,近期接連發生瑜伽中心倒閉事件,公眾對冷靜期安排非常關注,有強烈意見認為目前建議只涵蓋度假屋使用權產品及上門推銷的服務合約,範圍過於狹窄,應予擴闊。
包括健身美容 本年度交立會
政府重新考慮後,決定為消費者提供額外保障,建議擴闊涵蓋範圍,包括所有合約有效期不少於6個月的貨品或服務(如長期的健身課程、美容療程)。政府認為以合約的長短釐定冷靜期範圍是較務實準則,以6個月為限能令不良商人較難避規。
至於有意見指供應商不願於冷靜期內提供產品或服務,又或有不少消費者希望在冷靜期完結前,立刻享用產品或服務,政府因應這情况,決定建議容許消費者和供應商在雙方同意下,取消或縮短政府建議的7天冷靜期。為處理就消費者在冷靜期內享用了貨品或服務應賠償多少給供應商的課題,政府建議於冷靜期內,合約不能生效。
政府亦建議日後執法機構只在合理懷疑有人干犯條例,如在沒有意圖提供服務或產品下仍繼續收客等,才能要求檢查供應商的相關簿冊和文件、取走副本。政府表示,已開始草擬法案的準備工作,目標是本立法年度提交立法會審議。
議員恐奸商鑽隙避法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李華明歡迎政府擴大冷靜期涵蓋範圍,但擔心有奸商會要求消費者簽訂8份為期3個月的獨立合約,以逃避法例規管。他又擔心奸商可把預繳服務費轉移至其他地方,令消費者無法追回款項,故建議政府仿效台灣,規定供應商收取預繳費用時,必須有金融機構提供足額的履行合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