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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得直減刑至兩月黃之鋒入獄:拉倒惡法長青網文章

2019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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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5月17日 21:50
2019年05月17日 21:50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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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刑事藐視法庭案】
香港眾志黃之鋒在佔旺清場時未有依法庭禁令離開,承認刑事藐視法庭罪判囚三個月。黃之鋒服刑一周後獲准保釋,並就刑期提出上訴要求改判緩刑。
入羈留室前大叫「香港加油」
上訴庭早前聽取陳詞後,昨頒佈書面裁決,斥黃輕蔑和蓄意違反法庭命令,行為等同直接和正面挑戰法庭、侮辱法庭;縱使黃犯案時年僅18歲,監禁無可避免,最終酌情減刑至入獄兩個月。黃再度入獄,他步入羈留室前大叫「香港加油」,希望港人齊心拉倒「送中惡法」。
黃自言即使上訴失敗重返監獄,所服的刑期與佔中及旺角騷亂案的被告相比可謂微不足道;他表示至今尚能在香港法庭面對審訊、在香港監獄服刑,但《逃犯條列》修訂一旦通過,只會變成「今日香港法院,明日人民法院」,望港人勿忘初衷,堅定爭取民主普選,齊心拉倒惡法。
判詞由上訴庭法官潘兆初撰寫,他昨午出庭宣讀間斷裁決理由,開宗明義指妥善地執行法庭命令,是維護司法制度重要的一環,關乎公眾利益;任何阻擾行為,等同直接挑戰本港司法制度的根本結構和基石,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潘官指上訴人與另一名被告黃浩銘當日不斷質疑原訟代表的身份,語帶挑釁,令現場氣氛更為緊張,變相鼓勵其他市民留下;對於黃辯稱提出質疑是為澄清禁令內容,潘官指黃大可申請加入訴訟,透過法庭程序去澄清,認為黃是扮演領導者角色,罪責自然較一般被告高。
對於上訴方多番要求法庭不要基於黃是一名堅定的社運人士身份而將他判監,潘官直言毋須上訴方提醒,法庭亦會謹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黃當日明知並蓄意違反法庭命令,行為輕蔑,等同直接挑戰法庭,必須判阻嚇性刑罰。
不過,上訴庭亦指出,黃浩銘案發時26歲,黃之鋒只有18歲,前者經審訊後判監四個半月,後者認罪卻判監三個月,罪責相同,原審法官認為年齡差異不影響量刑並不正確,故考慮整體因素後,改判黃入獄兩個月。
案件編號:CACV14/18
■記者楊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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