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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設「沒有保護罪」家長「旁觀」虐兒 擬列刑事可囚20年長青網文章

2019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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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5月17日 21:25
2019年05月17日 21:2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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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保護兒童】
2015年轟動一時7歲女童林林被虐案,凌潤林被生母嚴重虐待,以致腦部永久受損成植物人,虐母終被判15年3個月。其前夫最初謊稱是「林林」照顧者,後來改口否認。礙於法例未有被控虐兒罪,僅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4年6個月。法改會昨倡議訂立「沒有保護罪」,以後若發生同類案件,受害人因虐待或忽略而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其父母、照顧者均需負上刑責,最高可判監20年。
記者:張文鈴
法改會昨發出諮詢文件,參考南澳洲制訂倡設「沒有保護罪」,對沒有採取保護16歲以下兒童,或16歲以上易受傷害人士免其嚴重傷害或死亡的人士,施加刑責法;易受傷害人士包括保護自己的能力因為身體或精神殘疾等原因而明顯受損的人。若受害人受到嚴重傷害,例如永遠陷入植物人狀態等,最高監禁15年;若受害人死亡,則最高監禁20年。
要把「沒有保護」者繩之於法,控方須舉證,證明被告人對受害人有照顧責任,或與受害者同住並有頻密接觸、被告已察覺或應已察覺有導致受害人嚴重傷害的風險,被告無採取步驟保護受害人受傷等。換言之,即使是「旁觀者」亦可被控告這項罪行。同時,法改會建議有關法例同時適用涵蓋家居和院舍。
現時《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中的虐待或疏忽照顧兒童罪,由1995年最高監禁2年提高至10年,法改會認為,就法庭過去處理的極度嚴重虐兒案件來看,10年並不足夠,建議政府應檢討提高《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適用的現行最高刑罰。
精神虐待未必納入嚴重傷害
法改會轄下相關小組委員會主席韋凱雯表示,現在虐兒或易受傷害成年人致嚴重傷害或死亡個案中,舉證上或出現困難,例如受害者年紀太小、疑犯保持緘默或互相指控,以及其他家庭成員為了維護疑犯而保持緘默,往往令到情況更加複雜。她指,若受害人死亡或沒有能力說出事件真相,控方就不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是哪方責任。
若兒童和母親同遭父親虐打,但母親未有採取保護兒童,該名母親會否被檢控。小組委員會委員馬宣立表示,每宗個案存在差異,若母親本身亦遭受虐打,認為法庭會因應案情而作出合理判決。他重申,現時有不少案件因受害者不懂表達、施虐者不肯坦承等,令到現行法例不能將他們定罪,「有調查警員同律師都覺得沮喪,明知BB係被虐,父母又唔肯講咩事,但喺新罪行就算兩個都唔肯講都可以告佢哋」。
數年前,劍橋護老院舍職員把長者推出露天地方洗澡,新法例是否適用於同類情況?小組委員會委員熊運信認為,新罪行未必適用,因新罪行是針對嚴重傷害和死亡,但精神虐待未必納入嚴重傷害。至於何為嚴重傷害,他稱雖然文件未有具體說明,但本港過往發生多宗案例,相信陪審團有足夠資料判斷。
熊運信強調,新罪行是保護不能表達自己的受害者,「如果傷者自己講到俾邊個打,相信唔使用到呢條法例,可以告傷人罪,傷人罪最高係終身監禁」。
法改會即日起諮詢公眾,為期3個月,於今年8月16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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