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前發展局長麥齊光與助理路政署長曾景文涉訛稱互租單位騙取租津案昨續,兩被告決定不出庭自辯,麥齊光一方傳召前公務員事務局長王永平到庭作供,王指出1980年代的租津制度有「結構性不足」,又指當時公務員之間互相互租單位情况普遍,「去多個場合都聽到有(對租單位)」。
被問是否麥好友 王沒回應
案件押後至本月27日結案陳辭。被問對案件是否有信心,麥齊光在庭外表示「只係想將事情始末搞清楚」,又指現階段不宜說太多。代表麥齊光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昨傳召案中唯一辯方證人、前公務員事務局長王永平到庭作供。王永平在庭外被問及與麥是否分屬好友,未有回應,僅指是首次到法庭作供。
自1988年起任銓敍科(公務員事務局前身)副銓敍司的王永平供稱,當年上任後不久,即發現當時的租津制度有「結構性不足」。他解釋,由於津貼只可用作租樓,不可買樓,當時申請津貼的外籍公務員,完成工作後便回祖家,固然無意在港置業;但本地公務員退休後卻未能擁有自己的居所。
王永平指出,在此制度下,除令政府租津支出龐大,當時的制度亦未有清楚考慮到本地公務員處境,故租津制度應要有根本改變,令本地公務員可得到實際利益,王提出的改革方案終於在1990年執行。
指舊制有「結構性不足」 後改革
而在此之前,部分公務員為了在工作期間置業,會互租對方單位。王形容情况相當普遍,公務員會將租津用作補貼供樓費用,自1973年起任公務員的王坦言過去「在多個場合亦聽過呢個情况(對租物業)發生」。他又強調此舉不違法,「唔可以理解為繞過規例去做」,由於「一般公務員的性格都非常低調,唔鍾意將私人事公開」,故不會公然對租物業。王又指《公務員事務規例》亦沒有要求申請租津者須披露對租的行為,但他亦同意,若申請租津的公務員或其配偶擁有物業或物業的財務權益,便屬違規。
在辯方追問下,王永平承認近年政府對公務員的操守、遵守規例的要求愈來愈高。他續稱,如有發現違規,一般會紀律處分,但公務員事務局會先考慮事件的整個情况,才決定是否索取法律意見及刑事起訴該公務員。他透露,部分公務員於80年代申請租津,近年方被揭發違規被帶上法庭;而他於2000至06年在任期間,亦曾將約10宗個案轉介執法部門或廉署。
【案件編號:DCCC9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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