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補習東主脫非禮罪長青網文章

2013年05月09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5月09日 06:35
2013年05月09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7歲女童報讀母親朋友的兒子開設的補習社,年輕東主被指趁與女童獨處時多番非禮,上下其手,並哄騙女童撫摸其陽具及為他口交等。法官昨裁決時指女童證供有明顯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被告梁銘恩(28歲)昨獲多名親友到庭支持,甫獲悉被控的9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均不成立時,坐在公眾席上的親友即發出低呼。


法官昨引述7歲女童X審訊時的證供,指在9次非禮事件中,除了一次是在教員室外,8次均在儲物房中發生。辯方審訊時傳召了15歲葉姓少女到庭,葉在被告補習社補習數年,她形容案發的儲物房中放滿膠箱、櫃等雜物,從未如X所述般有已打開的桌子及電腦等,房內亦不會有空間擺放該等陳設。


官信事主 惟「現場」證供有疑點

法官認為,X現時年僅8歲,若非她的親身經歷,應不可能憑空想像出如此淫褻的非禮情節;案中針對被告的指控較一般非禮更嚴重,故法官更感「震驚、不安」。但另一方面,控方證據有明顯缺口,如X所形容的「案發現場」,據葉的證供,房間不可能有空間放桌子,而控方對此亦無法解釋。


法官又指案發時現場只有被告及X兩人,無從判斷X哪部分證供出錯,認為她未必說出事實全部,但強調不懷疑X說謊,證供出現無法解決的矛盾,或與X的能力有關。梁原被控於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5月27日間,9次在其經營補習社一房間內向7歲的X撫摸胸部、私處;又涉以陽具緊貼其臀部、放陽具入女童口中等。


【案件編號﹕DCCC1162/12】

0
0
0
書籤
留言 (0)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