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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會﹕可先警告後解僱長青網文章

2013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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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5月09日 06:35
2013年05月09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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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羅軍典表示不評論個別案件,但個人認同裁判官看法,「為了15元,是否真的要她(涉打斧頭家傭)坐監、要將她繩之於法呢?」羅軍典說,作為僱主若發現類似情况,他會先向家傭說「我知道你『打斧頭』,如果再發生我就要開除你」,而不一定要以刑事方式處理。倘若僱主真的掌握真憑實據,涉案傭工當然「留不得」。


倘欺詐 可免通知期即解約

據現行條例,若傭工犯有欺詐或不忠實的行為,僱主可毋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若傭工就此反對,僱主須持有相關證據證明。羅軍典說,一般會建議僱主在傭工「初來報到」的數個月時「執緊啲」,例如要求傭工購物時開單,方便僱主核實,待僱傭雙方建立信任後,就不必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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