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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研加強保障專業投資者長青網文章

2013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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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5月16日 06:35
2013年05月16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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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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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證監會昨日發表諮詢文件,研究加強保障專業投資者(PI)及客戶協議規定,當中最「辣」建議,是規定中介人要將「合適性規定」作為合約條款寫入客戶協議,同時不可載有與《操守準則》牴觸、實則是但求「免責」的條款。證監會中介團體監察科高級總監浦偉光表明,此舉有利投資者向違規的中介人,在法庭上追討損失或賠償。


建議中介需遵守《操守準則》所有規定

目前,中介人向專業投資者出售投資產品時,可獲豁免毋須遵守《操守準則》中若干規定,包括須確保向客戶作出的建議或招攬行為,在所有情况下均為合理的規定(下稱「合適性規定」)。


證監則昨日建議,中介人向專業投資者銷售產品時,亦須遵從《操守準則》的所有規定。另外,中介人須將「合適性規定」作為合約條款,納入客戶協議之內,同時規定客戶協議不應載有與《操守準則》牴觸的條文、排除中介人在《操守準則》下須履行的責任。


浦偉光指出,中介人一旦違反合適性規定,目前可被證監紀律處分,惟證監不可要求中介人向受影響的客戶賠償,客戶亦不能就中介人違反合適性規定一事,索取賠償或提出任何其他申索。以匯豐私人銀行與一名投資者的法庭案件為例,該投資者開立了一個被稱為「只限執行帳戶」的帳戶,即使該中介人實際上曾就投資提出建議及發表意見,但法官根據客戶協議的條款,裁定該投資者敗訴。資料顯示,家住半山麥當勞道的郭莫惠卿(譯音),去年控告匯豐私人銀行,稱自己在該行職員誤導下,於2003至2007年共購入600份股票掛鈎票據(ELN)及股票遠期累積計劃(Forward Accumulator),最終虧蝕8,000萬元。


有利投資者索償

浦偉光說,倘若中介人在客戶協議如實描述其實際提供的服務,有利受影響的客戶就該等服務興訟以索取賠償。他續稱,是次多項建議僅涉及改動《操守準則》,完成3個月的公眾諮詢後,冀可盡快修改,但會給予業界適當的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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