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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名發展商和11名新界沙田原居民因為買賣丁權、串謀詐騙罪成判囚,此事在新界一石激起千重浪,因為類似「套丁」操作普遍,不少人原居民對會否已身陷法網而忐忑不安;另外,興建丁屋與「套丁」涉及巨大利益,一些人的計劃或許已經受窒礙。因此,原居民對「套丁」罪成反應強烈,新界鄉議局在報章刋登廣告,聲言準備與政府對簿公堂,甚至尋求人大釋法,云云。原居民就新界土地的使用,經常訴說有滿腔寃屈,他們應該趁此機會,尋求在司法層面徹底解決相關事態,毋須繼續與政府糾纏不清。
鄉議局爭套丁非刑事 政府信件解讀有爭議
11月底的案例,於「套丁」操作十分典型。被告發展商透過鄉事中人或地產代理,招攬原居民,然後相關公司名義上把土地「轉售」給願意「出售」丁權的原居民,以符合資格向地政總署申請建屋牌照,同時相關公司與原居民簽署一紙秘密協議,把原居民的丁權、即是有關地段的實際控制權轉讓給發展商,這個過程,就是俗稱的「套丁」。涉及的原居民在過程中清楚知道不擁有相關土地,因此涉及失實陳述、文件也是虛假。目前,新界還有多少「套丁」發展大計,無從得知,不過,對於一些人而言,有關案例恍如懸在頭上的刀,除非「套丁」發展即時停止,否則這把刀隨時有可能掉下來,對發展商和原居民繼續牟取利益,構成實質威脅,此所以代表原居民利益的新界鄉議局高調反應,宣揚「套丁不涉及刑事欺詐」的原因。
鄉議局在報章刋登的廣告,對原居民在新界土地的權益和使用,基本上與過往相關論述一脈相承,並無新意,至於批駁法官就「套丁」案的判決,現實是法例擺在那裏,裁決清楚無訛,若鄉議局認為「套丁」合法合理,應該協助罪成的原居民上訴,推翻裁決。這兩種情况討論價值不大,不過,廣告提到2006、2007年鄉議局與政府商議,最後導致政府寫信給鄉議局,而鄉議局理解信件內容為「套丁」不會被刑事定罪一事,值得討論。
廣告交代了鄉議局理解的「套丁」由刑事化到非刑事化的轉變。據披露,政府於1997年10月開始,在申請興建丁屋的申請表加入新條款,要求申請人作出法定聲明,確認並無出售其丁權和作出類似安排,鄉議局認為此舉是把「套丁」行為刑事化。「套丁」案在法審理時,辯方曾向法庭提出2007年時任發展局長的林鄭月娥,曾經寫信給鄉議局,據鄉議局理解是「套丁」行為不牽涉把承批人 / 持牌人刑事定罪,法庭不接納這個辯解,以串謀詐騙判處各被告罪成。這封具爭議性的信件,據廣告披露是2007年「鄉議局與政府多年商議的結果」。
廣告披露,2006年4月,政府寫信給鄉議局主席劉皇發,表示同意把要求丁屋申請人要就所作聲明負上刑責,改為在地契內註明;遂出現若有違反契約條款,地政總署可收回有關地段,「這些措施都不牽涉把承批人 / 持牌人刑事定罪」的寫法。廣告披露,2007年12月,林鄭月娥出席了鄉議局會議,劉皇發當場表示申請表格仍有申請人需負上刑責的法定聲明的內容,而鄉議局在2007年11月底獲得林鄭月娥同意把餘下的法定聲明剔除納入契約條款中。廣告披露,「林鄭月娥女士更在會議上宣布,倘若日後發現承批人違反有關契約條款,地政總署可考慮收回有關地段,但不牽涉把承批人定罪」,云云。
官員為套丁鬆綁 政府轉軚須交代
根據鄉議局廣告的披露,政府與鄉議局就「套丁」行為的刑事罪行商議,互動頻仍,局長更親到鄉議局會議解畫。事態起碼反映幾種情况和疑問。首先,鄉議局對「套丁」刑事罪行耿耿於懷,一直要去之而後快;其次,政府既然在1997年認識到以法定聲明阻嚇「套丁」行為,其後為何改變做法,出現鄉議局理解為「套丁」不被刑事定罪的結果;第三,去除刑事罪行的法定聲明,為何在2006、2007年有戲劇性發展,當時的背景是否折射出什麼事態;等等,這些都是鄉議局廣告折射出來的情况,使人懷疑箇中另有文章。按廣告披露的情况,政府一些做法難以理解,有必要詳細交代,釋除疑團。
鄉議局的廣告,表示會與政府積極商討,希望以行政手段推出圓滿解決方法。「套丁」是否犯法,涉及法律與法治,除非原居民的權益有凌駕性,否則看不到有商議空間;若說「行政手段」是指政府日後不執法,這是破壞法治,全港市民不可能接受。其實,鄉議局不應該再與政府商討,尋求什麼行政手段解決,過去有關商討,結果是搞出一個大頭佛,現在事態曝光了,公衆將密切關注,密室政治更難有操作空間;鄉議局若對所持理據有信心,應該循司法途徑徹底解決這個問題,一旦勝訴,日後「套丁」再無被刑事控告之憂,而原居民一直訴說的土地擁有和使用的不公平,也可佔據道德高地,不用再蒙受特權之譏了。因此,鄉議局應該趁此機會與政府打官司,全面徹底取回應得的權利。
■歡迎回應[email protected]
鄉議局爭套丁非刑事 政府信件解讀有爭議
11月底的案例,於「套丁」操作十分典型。被告發展商透過鄉事中人或地產代理,招攬原居民,然後相關公司名義上把土地「轉售」給願意「出售」丁權的原居民,以符合資格向地政總署申請建屋牌照,同時相關公司與原居民簽署一紙秘密協議,把原居民的丁權、即是有關地段的實際控制權轉讓給發展商,這個過程,就是俗稱的「套丁」。涉及的原居民在過程中清楚知道不擁有相關土地,因此涉及失實陳述、文件也是虛假。目前,新界還有多少「套丁」發展大計,無從得知,不過,對於一些人而言,有關案例恍如懸在頭上的刀,除非「套丁」發展即時停止,否則這把刀隨時有可能掉下來,對發展商和原居民繼續牟取利益,構成實質威脅,此所以代表原居民利益的新界鄉議局高調反應,宣揚「套丁不涉及刑事欺詐」的原因。
鄉議局在報章刋登的廣告,對原居民在新界土地的權益和使用,基本上與過往相關論述一脈相承,並無新意,至於批駁法官就「套丁」案的判決,現實是法例擺在那裏,裁決清楚無訛,若鄉議局認為「套丁」合法合理,應該協助罪成的原居民上訴,推翻裁決。這兩種情况討論價值不大,不過,廣告提到2006、2007年鄉議局與政府商議,最後導致政府寫信給鄉議局,而鄉議局理解信件內容為「套丁」不會被刑事定罪一事,值得討論。
廣告交代了鄉議局理解的「套丁」由刑事化到非刑事化的轉變。據披露,政府於1997年10月開始,在申請興建丁屋的申請表加入新條款,要求申請人作出法定聲明,確認並無出售其丁權和作出類似安排,鄉議局認為此舉是把「套丁」行為刑事化。「套丁」案在法審理時,辯方曾向法庭提出2007年時任發展局長的林鄭月娥,曾經寫信給鄉議局,據鄉議局理解是「套丁」行為不牽涉把承批人 / 持牌人刑事定罪,法庭不接納這個辯解,以串謀詐騙判處各被告罪成。這封具爭議性的信件,據廣告披露是2007年「鄉議局與政府多年商議的結果」。
廣告披露,2006年4月,政府寫信給鄉議局主席劉皇發,表示同意把要求丁屋申請人要就所作聲明負上刑責,改為在地契內註明;遂出現若有違反契約條款,地政總署可收回有關地段,「這些措施都不牽涉把承批人 / 持牌人刑事定罪」的寫法。廣告披露,2007年12月,林鄭月娥出席了鄉議局會議,劉皇發當場表示申請表格仍有申請人需負上刑責的法定聲明的內容,而鄉議局在2007年11月底獲得林鄭月娥同意把餘下的法定聲明剔除納入契約條款中。廣告披露,「林鄭月娥女士更在會議上宣布,倘若日後發現承批人違反有關契約條款,地政總署可考慮收回有關地段,但不牽涉把承批人定罪」,云云。
官員為套丁鬆綁 政府轉軚須交代
根據鄉議局廣告的披露,政府與鄉議局就「套丁」行為的刑事罪行商議,互動頻仍,局長更親到鄉議局會議解畫。事態起碼反映幾種情况和疑問。首先,鄉議局對「套丁」刑事罪行耿耿於懷,一直要去之而後快;其次,政府既然在1997年認識到以法定聲明阻嚇「套丁」行為,其後為何改變做法,出現鄉議局理解為「套丁」不被刑事定罪的結果;第三,去除刑事罪行的法定聲明,為何在2006、2007年有戲劇性發展,當時的背景是否折射出什麼事態;等等,這些都是鄉議局廣告折射出來的情况,使人懷疑箇中另有文章。按廣告披露的情况,政府一些做法難以理解,有必要詳細交代,釋除疑團。
鄉議局的廣告,表示會與政府積極商討,希望以行政手段推出圓滿解決方法。「套丁」是否犯法,涉及法律與法治,除非原居民的權益有凌駕性,否則看不到有商議空間;若說「行政手段」是指政府日後不執法,這是破壞法治,全港市民不可能接受。其實,鄉議局不應該再與政府商討,尋求什麼行政手段解決,過去有關商討,結果是搞出一個大頭佛,現在事態曝光了,公衆將密切關注,密室政治更難有操作空間;鄉議局若對所持理據有信心,應該循司法途徑徹底解決這個問題,一旦勝訴,日後「套丁」再無被刑事控告之憂,而原居民一直訴說的土地擁有和使用的不公平,也可佔據道德高地,不用再蒙受特權之譏了。因此,鄉議局應該趁此機會與政府打官司,全面徹底取回應得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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