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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建議與國際接軌長青網文章

2012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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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5月10日 06:35
2012年05月10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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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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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雖然證監會今次拋出的建議,惹投行強烈反彈及憂慮,但證監會主席歐達禮指出,不少國家如美國及新加坡,保薦人早已須負上刑責,亦不擔心收緊監管會降低企業來港上市意欲。


美星澳均有類似建議

歐達禮指出,就保薦人負刑責及民事責任的建議,目的是釐清有關條文,並無建議保薦人公司在個人層面上負上刑責,除非涉及嚴重個案,按一般法律規定,才可能要由個人負上刑責。


他續稱,以美國及新加坡為例,保薦人亦須負上刑責,而澳洲的涵蓋面更廣,所有在編製招股章程中擔當角色的人士均須負上刑責。


有熟悉法律的人士指出,有關修訂可讓本港有關監管與國際接軌,而保薦人為招股書準確度孭上刑責及民事責任後,則投資者可循民事途徑,向保薦人索償。


另外,證監會亦擬就保薦人數目設限。歐達禮解釋,此舉是避免在多過一個保薦人的情况下,盡職審查或出現重疊或遺漏等分工不清問題。


有助投資者以民事索償

被問到落實監管的時間表,歐達禮指是次的建議部分涉及更改上市條例及公司條例,當中更改上市條例的程序需時料較短,但保薦人負刑責須更改上市條例,故需要先完成有關加強保薦人監管的諮詢總結,再等待諮詢政府,以及立法通過後才可落實,目前難以預計實際需要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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