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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甲組腳涉姦舊同學脫罪長青網文章

2012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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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6月02日 17:35
2012年06月02日 17: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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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前甲組足球員李思龍被指於2008年6月在酒吧消遣巧遇舊女同學後,與隊友趁對方不勝酒力,帶對方到聖地牙哥酒店輪姦,兩人早年原就強姦罪成同被判入獄6年,後來李上訴得直,案件早前在高院重審,為李思龍帶來新希望,陪審團昨以6比1裁定李強姦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李思龍(27歲)曾效力本地前甲組球會福建,2008年被捕時為沙田體育會業餘球員,參與足總丙組賽事。經歷兩次審訊,最後獲判無罪,李表現平靜,稱從未有想過審訊結果。


挾醉娃開房 另一被告罪成

控方原來的開案陳辭指出,案發時20歲的事主於08年6月18日晚上,與王姓女友人到尖沙嘴酒吧消遣,遇到相識的李,3人一起飲酒,及後李當時的隊友、任酒保的吳家銘加入。其後王先飲醉,事主亦不勝酒力到廁所嘔吐,迷糊間記得李扶她乘的士到聖地牙哥酒店,在酒店房內李壓在她身上,她記得李伸手脫去其胸圍及摸胸,之後已不省人事。


而王的證供則指出,當晚她與吳及後到酒店找事主與李,當時事主稱很累,而吳隨後強姦事主,直至事主酒醒發現自己褲子被脫,之後與王離開酒店。王事後聯絡李,李承認與事主性交,事主懷疑飲品遭落藥使她們神志不清,於是往醫院求醫及報警,李於同月21日被捕。


案中同被控強姦的吳則先後效力愉園及傑志,但一次比賽中左腳重傷,未能重返甲組。吳跟李於09年底被定罪後一同提出上訴,惟去年底李獲上訴庭以2對1的比數裁定上訴得直,但吳的上訴遭駁回,現仍服刑中。


【案件編號﹕HCCC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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