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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良民證 裁警毋須書面回覆長青網文章

2012年06月14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6月14日 06:35
2012年06月14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市民為申請到澳洲工作,向警方要求發出書面無犯罪紀錄,惟警方指出只會以口頭回覆其有關犯罪紀錄的查詢。市民向個人資料私隱員專員投訴,後來行政上訴委員會裁定,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警方必須以書面回覆有關查詢,警方不服昨提上訴,結果獲判得直。


投訴人於2008年要到澳洲工作,其僱主要求他出示文件證明他過往沒有犯罪紀錄,他遂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向警方查核,並要求警方發出文件證明他沒有案底。警方以發出文件有違更生精神為由,只允許口頭回覆指他沒有案底。


代表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大律師昨在庭上指出,條例訂明每當資料使用者(本案是警方)收到當事人查詢其個人資料時,必須40天內以書面回覆。不過上訴庭的3名法官昨均質疑,條例所指的是,假如資料使用者不能在40天內回覆查詢者,則必須以書面解釋理由,而非如私隱署一方所指的解釋。故裁定根據條例,資料使用者毋須以書面回覆當事人的查詢。


【案件編號﹕CACV2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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