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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足成辯解理由 未必避過檢控長青網文章

2012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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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8月11日 06:35
2012年08月11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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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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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廉政公署拘捕麥齊光與曾景文當天,律政司即發出聲明,指為免案件產生偏頗印象,律政司長袁國強授權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處理本案,於必要時考慮是否作出檢控。據悉,刑事檢控科要求私人執業的資深大律師就是否檢控給予獨立意見,對於麥齊光提出的抗辯,有資深法律界人士指足以構成辯解,但未必能避過律政司檢控。


根據律政司的檢控政策,當局是否提出檢控,需要考慮案件是否有「合理定罪機會」,即表面證據是否足以把當事人定罪。對於麥齊光與曾景文是在完成互租協議後,才透過簽署授權書交換業權,不同法律界人士均指可以構成辯護理由。


有租約不便買賣 換樓解釋牽強

有本地法律學者指出,若因曾景文名下物業有租約而不方便買賣,故二人寧簽署授權書互換單位,此解釋較為牽強,「麥齊光為何會在沒保障情况下協助對方,萬一曾景文賣了物業後袋了錢便撤銷另一張授權書,那麥齊光便連自己的物業也沒有了」。


不過,他表示曾、麥二人可提交明文證明,他們在1986年申請房津時沒有意圖欺騙。


詐騙意圖關鍵 開脫「五五波」

亦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麥與曾以代理人身分賣樓後取得樓款,已足以反映他們的交換物業協議確實存在,而授權書簽署的日期相距二人置業近兩年,亦與他們後來才決定換樓的解釋脗合。但到底他們申請房津時是否已經有詐騙意圖才是案件關鍵,故上述的解釋能否為二人開脫,仍然是「五十.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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