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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懲教署職員涉將釋囚尿液樣本掉包,令人質疑署內有「潛規則」提高更生成功率。懲教署一般對戒毒釋囚作一年監管期,據了解「更生事務處」的兩名懲教人員,每月會與受監管的釋囚會面一兩次,可在非指定場所如工作地點會晤,甚至是茶餐廳收集尿液樣本以驗毒。
懲署:會隨時抽查樣本
據現行《戒毒所條例》,懲教署長可向戒毒釋囚發出「監管令」,監管期為該人獲釋之日起計12個月,其間釋囚須遵守規定,包括對其身體及住所檢驗。若該釋囚不遵守「監管令」,署方可發出「召回令」,將其召回及羈留於戒毒所。
有資深懲教署人員透露,監管期由兩名「更生事務處」人員負責,每月一兩次與受監管釋囚到社區或其工作地點會面,評估釋囚生活,並可在非指定場所收集釋囚尿液樣本,送往喜靈洲戒毒所、赤柱監獄及荔枝角收押所作毒品測試,再向上司匯報。
懲教署前高級監督麥偉強昨在商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直言,監管個案的成功率有一定指標性,反映署方戒毒機制是否奏效,整體成功率一般須達50%或以上,若低於水平相信管理層也受壓,要求下屬改善;但認為事件屬個別案例,員工無必要冒着被控告風險使用「旁門左道」手法。
為確保釋囚無「屙假尿」,監管人員通常會監察整個尿液採集過程,管理層可隨時抽查樣本及跟受監管釋囚會面,避免造假。
懲署:會隨時抽查樣本
據現行《戒毒所條例》,懲教署長可向戒毒釋囚發出「監管令」,監管期為該人獲釋之日起計12個月,其間釋囚須遵守規定,包括對其身體及住所檢驗。若該釋囚不遵守「監管令」,署方可發出「召回令」,將其召回及羈留於戒毒所。
有資深懲教署人員透露,監管期由兩名「更生事務處」人員負責,每月一兩次與受監管釋囚到社區或其工作地點會面,評估釋囚生活,並可在非指定場所收集釋囚尿液樣本,送往喜靈洲戒毒所、赤柱監獄及荔枝角收押所作毒品測試,再向上司匯報。
懲教署前高級監督麥偉強昨在商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直言,監管個案的成功率有一定指標性,反映署方戒毒機制是否奏效,整體成功率一般須達50%或以上,若低於水平相信管理層也受壓,要求下屬改善;但認為事件屬個別案例,員工無必要冒着被控告風險使用「旁門左道」手法。
為確保釋囚無「屙假尿」,監管人員通常會監察整個尿液採集過程,管理層可隨時抽查樣本及跟受監管釋囚會面,避免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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