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本報昨日報道,馬鞍山錦豐苑錦蓉閣一個居屋單位,有業主涉嫌未補地價將單位「劏房」分租,呎租高達86元。房屋署發言人表示,署方正跟進一個懷疑未補地價出租居屋的個案,有需要會採取適當措施。
違《房屋條例》最高可囚1年
發言人表示,在1982年2月或其後推出的居屋單位,均受《房屋條例》附表的規定所限制。錦豐苑於1995年發售,故受條例限制。署方重申,業主須向房委會補地價,才可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按押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居屋單位,否則即違反《房屋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而有關的轉讓契約會失效。
違《房屋條例》最高可囚1年
發言人表示,在1982年2月或其後推出的居屋單位,均受《房屋條例》附表的規定所限制。錦豐苑於1995年發售,故受條例限制。署方重申,業主須向房委會補地價,才可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按押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居屋單位,否則即違反《房屋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而有關的轉讓契約會失效。
回應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