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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守則:意見節目須表明性質長青網文章

2012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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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9月05日 06:35
2012年09月05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根據通訊局的《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個人意見節目」是指由主持人或個別參與節目人士發表本身意見的節目,而所有關於公共政策或備受公眾關注及具爭議的節目,開始時必須(1)清楚說明節目的性質,如寫上 「本節目只反映節目主持人及/或個別參與節目人士的個人意見」等字句;(2)尊重事實,個人意見不應以虛假證據為依據;(3)節目應提供適當機會給他人回應;及(4)任何以系列形式播出的節目,皆有需要盡量讓多方面意見表達。


通訊局有權對違反守則規定的持牌人施加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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