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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告明報案 爭拗賠償額押後裁決長青網文章

2012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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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9月06日 06:35
2012年09月06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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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明報》刊登「香港拉登」馬照聲示威照片,因照片內的示威標語含誹謗字句,遭《東方日報》控告誹謗,《明報》原需賠償180萬元,獲上訴庭減至20萬元,東方上訴至終審法院,審訊昨日完結,終院押後裁決。《明報》代表大律師強調,馬照聲臭名遠播,相信他的人很少,而且《明報》的報道並沒有採納馬的指控當作事實來報道,這些都是減輕誹謗賠償的因素。


明報強調賠償減輕因素

英國御用大律師Andrew Caldecott代表《明報》一方指出,涉案報道開首已指出馬照聲為「香港拉登」,可知此人問題多多,行為瘋狂且尋求社會注意,所犯罪行形同恐怖分子。馬照聲曾署名「香港拉登」,在超市飲品落毒,又發信勒索東方並被判入獄,傳媒廣泛報道該些事件,讀者留下深刻印象,會記起此人行為有異,當讀者看見馬照聲高舉標語,不會相信他的言論,誹謗損害有限。


代表東方的資深大律師唐明治在聆訊中指稱,《明報》未為事件道歉,加重對東方的傷害,賠償應加碼。Andrew Caldecott昨反駁說,《明報》雖刊登照片,但在報道中沒有引述照片內標語的字句,並在報道後數天發聲明,表明馬照聲言論不代表報章立場,故毋須道歉,亦不應因此增加賠償。此外,Andrew Caldecott質疑原告人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身為一家公司,不可能以「情感傷害」要求加重賠償,因為公司是沒有感情的。他又質疑該督印公司和另一原告人馬澄坤都沒有出示任何證供,顯示聲譽如何受誹謗報道損害,法院因此只需給予「溫和」(modest)的賠償。


唐明治其後回應表示,誹謗案的「傷害」不一定要原告舉證,可由法官直接推敲,估量多少人會相信誹謗言論,令東方日報及東方的名譽主席馬澄坤受損,從而釐定賠償額,雖然公司沒有感情,但法院可把公司董事的感情傷害當作公司的傷害。唐又認為,《明報》判斷新聞值得報道,才讓圖文刊出,讀者考慮到《明報》的信譽,會傾向相信新聞內容,因此,雖然馬照聲沒人相信,但其誹謗指控經《明報》轉述後,便令誹謗變得更嚴重,而且報道沒有點出馬照聲是瘋狂或尋求社會注意等,相片又清楚顯示馬照聲的標語內容,予人印象是支持馬的言論,所以應判較重的賠償。


【案件編號﹕FACV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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