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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自19世紀起以免租或象徵式租金,向社福機構、體育組織等批出土地設立體育會或會所。申訴專員公署發現,各體育會原須向其他團體開放場地,但民政事務局一直沒宣傳,結果從沒有團體透過政府部門向體育會借場。公署批評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政策「形同虛設」,建議新續約的體育會須每月至少向公眾開放50小時。
建議每月開放50小時
目前為止全港共有73份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當中對體育會開放設施設有時間上限﹕每周不多於3次、每次不多於3小時,即大約每月最多36小時,但並無下限。截至今年6月,其中55份契約已到期,公署認為體育會長期獲得政府資助,應增加開放程度,新契約將規定開放時間每月不少於50小時,而且不設上限。
促交季度報告
雖然民政局過去曾提醒教育局、社署、康文署等部門,學校、社福機構等團體可透過政府借用體育會場地,但至今政府並無接獲申請,民政局亦沒要求體育會定期提交報告,以致局方根本沒有開放設施的紀錄。申訴專員黎年批評「有政策等於無政策」,建議局方加強監察,確保各體育會執行契約,並要求提交季度報告。
建議每月開放50小時
目前為止全港共有73份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當中對體育會開放設施設有時間上限﹕每周不多於3次、每次不多於3小時,即大約每月最多36小時,但並無下限。截至今年6月,其中55份契約已到期,公署認為體育會長期獲得政府資助,應增加開放程度,新契約將規定開放時間每月不少於50小時,而且不設上限。
促交季度報告
雖然民政局過去曾提醒教育局、社署、康文署等部門,學校、社福機構等團體可透過政府借用體育會場地,但至今政府並無接獲申請,民政局亦沒要求體育會定期提交報告,以致局方根本沒有開放設施的紀錄。申訴專員黎年批評「有政策等於無政策」,建議局方加強監察,確保各體育會執行契約,並要求提交季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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