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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者﹕訂場者可自訂規則長青網文章

2012年10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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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0月02日 06:35
2012年10月02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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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政府守則應有客觀準則,被帶走的市民並無作出任何騷擾行為,當局無權要求他們離開,他亦會於立法會委員會跟進事件。何秀蘭認為,政府因擔心面對反對聲音而「無中生有」一些守則,「就算有都要公開展示,點可以忽然嘔啲規則出來,叫人如何遵守?」兩議員批評,政府不但濫權,甚至「無法無天」,剝削市民表達意見的自由。


何秀蘭﹕無中生有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根據本港場地使用管理權,公眾場地被機構預約舉辦活動後,有關機構即獲得該場地的地方使用權,一般情况下可自訂任何規則,除非違反人權或極度不合理,否則是有權根據所訂規則拒絕進場,及要求違規者離場。


根據昨日情况,張達明指民政事務總署若已預約場地舉行升旗儀式,就有權自行訂立所謂的《觀禮守則》,以確保儀式在不受干擾下順利進行,如該署認為穿黑衣者會高叫口號、舉抗議標語等,有機會對活動構成干預,均有權要求他們離場,但他指政府用此方法要求市民離場是否恰當,卻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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