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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案簡炳墀上訴:叫人支持 無叫犯法長青網文章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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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0月19日 19:35
2012年10月19日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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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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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5屆冠軍練馬師簡炳墀涉在上水鄉事委員會選舉中賄選,早前被裁定罪成,判監3個月2星期,他不服定罪上訴。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昨表示,簡當日只着村代表廖富壽在選舉中支持他,「無叫佢做犯法嘢」,但法官質疑若有人「放低舊錢喺度」,對方自然會詮釋要投票給該人。律政司一方則指辯方專家證人的指紋測試「不值一文」,認為法官毋須考慮該測試的結果。法官將案押後裁判。


官質疑「放低錢」自會詮釋

獲准保釋的簡炳墀(74歲)昨由兩名兒子陪同,到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代表簡炳墀的資深大律師黃敏杰稱,原審裁判官黃汝榮的判辭提出的理由「少到可憐,唔知點分析好」。


黃敏杰說,「『支持』有好多層面」,由於案中證人廖富壽是村代表,簡考慮到日後有很多政策上需要廖配合,才着廖「支持他」。他又以特首梁振英選舉為例,指梁呼籲大家支持,亦不代表賄選。法官即質疑,「如果放舊錢喺度,淨係叫你支持,無講其他實際指示」,對方自然會詮釋到是要投該人一票。但黃回應,簡有着廖支持他,但否認曾在其士多放下13萬元。


廖富壽曾供稱,簡在其士多放下13萬元,他在當晚即與妻子點算該批總值13萬元的千元大鈔。雖然鈔票上完全找不到屬於簡或廖氏夫婦的可辨認指紋,律政司一方引述警方鑑證科人員稱,只有0.5%鈔票可找到能辨認指紋。簡一方則引述辯方英國指紋專家的測試結果,指如找不到指紋,即有人曾接觸鈔票的機會極微。


法官亦認為,若廖數錢時只接觸到鈔票邊、以指甲接觸鈔票等,均不會在鈔票上留下指紋。律政司一方又稱,辯方的專家證人只測試了本港的鈔票能否留下指紋,但他不清楚廖富壽夫婦當日如何接觸鈔票,「都唔知自己驗咗啲乜」,着法官毋須考慮該測試結果。


律政司不滿刑期過短上訴

法官將案押後裁判。另外,據了解,律政司一方因不滿簡的刑期過短,亦正排期就刑期作出上訴,預計將於本案完結後展開。


【案件編號:HCMA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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