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無綫電視前總經理陳志雲涉嫌串謀經理人叢培崑收款出席奧海城倒數活動,洗脫受賄罪名後,日前遭律政司提出上訴,要求上訴庭直接將二人定罪,叢一方昨提出14年前案例,指上訴庭只能撤去無罪裁決,不能直接定罪。被「打亂部署」的律政司,改為要求上訴庭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審理。
辯方引例 指上訴庭不能直接定罪
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要求上訴庭按《區域法院條例》,推翻原審法官潘兆童裁定陳、叢無罪的決定。代表叢的資深大律師黃敏杰昨援引上訴庭1998年案例,稱此舉將剝奪被定罪者的上訴權。該案例與本案情况相同,律政司在區院檢控一名被告後,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控方後來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
上訴庭在該案指出,直接判上訴人有罪,有違《香港人權法案》中定罪者向上級法院上訴的權利,最終只撤銷無罪裁決,將案發還區院處理。黃敏杰認為上訴一旦得直,上訴庭應效法該案例處理,強調有關陳志雲收受利益是否有合理辯解的爭議,屬事實裁決,上訴庭無權處理。
律政司隨即改變初衷,其代表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同意,若上訴庭釐清「代理人收受利益」控罪的法律觀點,認為上述合理辯解爭議僅屬事實上的爭議,上訴庭便應撤回無罪裁決,發還區院重審,同時要附加指引,讓原審法官潘兆童重新考慮裁決。但郭強調,辯方指陳志雲因獲得無綫默許「接騷」,而在今次事件未如既往提出申請的說法,並不構成合理辯解。
代表陳志雲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稱,原審時雖沒有依賴合理辯解作為抗辯理由,但在結案陳辭時有提及,上訴庭亦應考慮。辯方又重申,陳的合理辯解有證據支持,如陳與無綫的合約內容早已改變,以及陳答應奧海城演出「志雲飯局」獲11.2萬元報酬,均有單據證明陳無意圖秘密收賄等。但上訴庭法官張澤祐認為,控罪的原意在防止僱員秘密收佣,與其犯罪意圖並無關。案件昨審結,上訴庭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CACC355/11、CACC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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