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由何秀蘭議員提出的同性戀反歧視諮詢議案雖然在立法會因為分組點票而被否決,但同志平權的問題卻未有因而落幕。相反,放眼世界各地的同志平權運動,香港既為國際都會,這場爭辯遲早要來。反對同志平權的組織近來祭出各種滑坡理論的說法,認為同志平權之後便會引來戀童和多配偶制云云,這是對民主和法治的一個根本誤解,必須予以糾正。
香港是一個自由社會。當然,自由不等於任何事情也可以發生,不然我們就沒有需要訂立法例。但這些法例的訂立標準應符合兩點原則:一方面要服從大多數人的意願,同時也要合理保障少數人的權益。
筆者在此特別要強調第二點,例如我們不能因為很多人不喜歡某種冰淇淋的口味,而禁止吃這種口味的冰淇淋的自由;這不是民主,這是多數人的專政。而因為我們每一個人都不知道自己在什麼時候會是少數人,為免自己的自由受到威脅,渴望少數能夠被尊重這點本身也應該是一個多數人的意願。
問題的關鍵,是在怎樣的情况下才可以限制個人自由?政治哲學對此問題的看法五花八門,筆者在此提供一個很簡單、而且相信大多所港人也會認同的看法:除非有客觀理由證明某種行為會危害公眾,否則都應該是容許的。
在怎樣的情况下
才可限制個人自由?
舉個例,我們的社會不容許酒後駕駛,也不容許在公共場所吸煙,這些法例都限制了某一些人的「自由」,但我們大多數人也接受這些限制,因為我們知道而且可以客觀證實,酒後駕駛會大幅增加傷及途人的機會,也有數之不盡的研究顯示二手煙對他人的傷害。因此,酒後駕駛和在升降機吸煙的「自由」,都不太值得捍衛。
同理,對於同志平權,我們的思考重點並不應限於社會對同性戀者本身的接受程度,也在於同性戀者的自由有沒有不必要地被限制。我們必須首先認清,同性戀者現在是受到不公平的制度待遇,例如報稅和申請資助房屋,都是以家庭入息為準的。政府政策未能對他們一視同仁,但我們卻無法以客觀證明說清其原因。
且看此例:異性戀者可以領養孩子組織家庭,同性戀者則不能,那麼我們有沒有充分理由限制後者?原來眾多兒童權益和心理學組織一致認為,同性戀者所養育的孩子同樣能健康快樂地成長,對同性戀者為人父母能力的質疑只是出於偏見。如是者,套用前文提出的例子,這就如同禁止喝橙汁之後開車一樣,是一種沒有事實基礎的限制,在一個自由社會不應存在;如果不幸存在,就要盡快取消。
說到這兒,我們就可以看清各種滑坡理論的謬誤所在。我們禁止戀童,是因為這行為會傷害兒童。我們禁止多配偶制,是因為此等關係更容易產生家庭權力的不平等。這些都是直接和可以客觀證明的傷害。同志平權和戀童或多配偶制不同,正是因為它不會帶來這些或其他的公眾危害。同志平權並不是一場「要讓任何人都可以做任何事」的運動,而是考慮到既然同性戀不會帶來不可逆轉的客觀危害,一個自由的社會很應該容許和盡量配合。
香港社會爭取民主數十年,很多時候都把問題集中在「雙普選」之上,其實民主不單是一種選舉方法,更是一種生活方式的追求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態度。在同志平權當中,我們看到民主制度離不開少數權益,也要有清晰的決策理念支持,才能成為個人自由和社會福祉的最佳保障。否則,所謂的民主就會變成多數人打壓異己的工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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