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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婦人稱已離世的前夫於2008年訂立遺囑,將名下內地物業、香港的士牌及股票留予兩名女兒,但家翁一方則提交另一份於2010年訂立的遺囑,該遺囑訂明將遺產留予家翁及家姑,媳婦遂與家翁興訟爭產,案件昨在高院開審。
原訴人卓樹賢與丈夫羅躍偉已離婚,羅兩年前因末期肺癌去世。兩名被告分別是卓的前姑奶羅躍勤及前家翁羅競輝。雙方均沒律師代表,需由主審法官協助法律程序。卓指前夫在內地有20個單位,在大埔亦有物業,另有一輛的士及股票。
稱前夫改遺囑時病危模糊
卓作供時透露,前夫生前先後立下3份遺囑,首份於2008年訂立,指明將遺產留予其兩名女兒,第二份主要內容是指首份遺囑無效,第三份於2010年訂下的遺囑,則指明遺產留予卓的家翁及家姑。惟卓指出,前夫訂下第三份遺囑時正在醫院病危,神志不清,認為該遺囑無效。卓續說,兩名年幼女兒與前夫並無「過節」,前夫不會無故更改受益人。
早前爭居屋裁有份供有業權
卓早前已與前家翁家姑就粉嶺昌盛苑居屋單位興訟,卓的前家翁家姑當年以綠表抽中該單位,好讓兒子及卓居住並供款,卓其後與羅離婚。卓與前家翁家姑爭業權,有關訴訟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早前裁定居屋的供款者亦擁有單位的部分業權,揭示居屋資產審查制度出現漏洞,即合資格者申請得居屋後,富有親人若出錢供款,便可「走後門」擁有居屋業權。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P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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