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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上市公司內幕消息 隨時被起訴長青網文章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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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2月27日 06:35
2012年12月27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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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經過10年的討論,針對上市公司披露股價敏感消息的法例將在明年1月1日實施。現行上市規則下,違規公司最多只會被譴責,但新法例將賦予監管機構民事起訴的權力。市場人士認為,法例會有阻嚇作用,能減低發生內幕交易的可能性。不過,上市公司商會則認為,新規令公司營運成本大增,而監管當局亦沒有針對股價敏感消息,有明確的定義及標準。


權力移交證監 違規者須負民責

根據港交所(0388)《上市規則》第13.09條,上市公司須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盡快公布可影響證券價格的資料,包括任何業務的發展。這次修例把權力移交至證監會,證監會可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直接向違規公司作出研訊。一旦裁定違規,違規者須負上民事責任,包括最多被罰款800萬元及5年內禁止擔任上市公司董事。


港交所上市委員會委員Stephen Taylor表示,以往上市公司即使違規,港交所最多予以譴責。新例的主要變動,就是賦予監管當局更大權力,從根本上減低內幕交易的可能性。他指出,自刊憲後,不少上市公司更多自發地公布股價敏感資料,相信條例生效後,公司對傳媒或分析員溝通時將更小心。


內幕消息定義含糊 增公司負擔

不過,香港上市公司商會總幹事黃明偉則表示,不少公司反映新例對「內幕消息」沒有明確定義,將加重它們的負擔。「新規例下,舉證仍然很難。上市公司認為沒公布是因為沒有必要,但監管當局可能不認同,這可以是很主觀的判斷。」因此,上市公司以後要多作判斷或徵詢專家意見,同時又需要重組架構及內部流程,雖不至影響日常運作,但肯定會增加成本。


事實上,證監會於今年6月發出的指引已對「內幕消息」有較明確的定義。但Stephen Taylor坦言,實際執行可能仍有不清晰之處,例如公司盈利下跌10%,算不算敏感資料。他建議上市公司要向監管當局提出討論。證監會則指,將提供為期兩年的諮詢服務,但主要集中在安全港條文的應用方式,即甚麼時候可以豁免披露,對於某項消息是否構成內幕消息,證監會不宜判斷。


港交所上市委員會委員的證監會非執行董事黃天祐建議,上市公司要建立一套保密制度。首先要有效判斷何為股價敏感資料,其次是羅列一張名單,明確表示誰可以接觸這些敏感資料。最重要的是,設立一個小組去監察這批人有否盡力保護敏感消息不外泄,而這個小組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


明報記者 廖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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