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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署列3宗罪 再查公開資料守則長青網文章

2013年01月05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1月05日 20:35
2013年01月05日 20: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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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食環署拒絕公布食物三聚氰胺含量、中央政策組拒絕公布財政司長曾俊華應否就預算案爭議下台的民調……《公開資料守則》實施至今18年未曾修訂,而其間88個國家或地區已有資訊自由法。申訴專員公署繼2009年主動調查政府推行守則成效,批評政府諸多藉口拒絕公開資料,4年後再度介入審視守則,列出政府「3宗罪」,並一併研究政府檔案管理制度。


政府:3年前建議接近落實

政府發言人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和行政署會配合申訴專員調查,又會審慎研究將來的調查結果和提出的建議,以考慮是否和如何進一步改善現行的行政安排,方便公眾索取資料和加強管理政府檔案。發言人強調,當局已接近落實申訴專員3年前提出的11項建議。


申訴專員公署昨日發稿,專員黎年表示,政府1995年頒布行政措施《公開資料守則》後未曾作出任何修訂,惟其間至少88個國家地區已制定資訊自由法,保障公眾索取資料的權利。公署會審視守則的準則、有關措施及實行情况,再對比其他國家地區的資訊自由制度,藉以評估市民索取資料的權利是否獲得充分保障,以及是否符合現代政府開明高效的公共行政標準。


政府檔案無法例保護

另外,與資訊自由息息相關的政府檔案資料,現時只透過行政架構管理,沒有任何法例保護政府檔案。黎年指出,公署會比較香港及其他國家地區的檔案管理制度,探討本港制度是否有不足之處,以及如何影響市民索取資料的權利。市民可於2月4日或之前,向公署發表意見。


助理申訴專員馬啟濃接受查詢時指出,雖然近年公署收到有關守則的投訴維持每年40多宗,但守則仍有未完善之處,至少存在三大問題。


職員不了解 無規管公營機構

首先,他指很多政府部門及職員不了解守則及背後精神,以不恰當理由,如屬「內部文件」而拒絕,招惹市民不滿,加上公眾宣傳的質素不足,市民不清楚權利。


其次,守則現時規管兩個公營機構金管局及廉署,其他公營機構卻只屬採納守則,不在守則規管之列,市民不知道可向該等公營機構索取資料,認為公營機構接受公帑,接觸公眾層面較大,應與政府部門看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指出,由於公營機構並非政府部門,為免引起公眾誤會,故未有載列於守則。但為方便市民查閱,局方會盡快將採納守則或類似指引的公營機構名單,上載於官方網站。


「檢視制度 免有意無意銷毁文件」

最後,公署指一些地區已有相關法例,規定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必須妥善地建立及管理檔案,並訂立罰則,但香港卻沒有。馬啟濃直言現檔案資料管理制度未夠嚴謹,「遺失咗檔案又點?沒有後果」,致處理市民投訴時,有部門聲稱相關文件已遺失,無法跟進個案。故公署會檢視現有制度,以免部門有意無意銷毁文件。


申訴專員公署表示,調查需時1年,即明年初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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