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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08年政府曾經修訂《商品說明條例》,在原先規管黃金及黃金合金、白金產品的基礎上,將鑽石、天然翡翠以及另外5類電子產品,也列為受規管產品,企業須向消費者提供必要資料,例如在商店顯眼位置展示指定告示,讓顧客得悉,零售商亦必須發出產品收據。法例同時為「天然翡翠」及「鑽石」訂下明確解釋,防止商舖在交易中誤導消費者。
修例針對假鑽表假白金湧現
當年政府修例,主要由於2006年起,陸續有報道揭發本港「劏遊客」店舖肆虐,包括出售「非鑽石」的鑽石金表、以昂貴「白金」誤導旅客買入廉價「染白黃金」等手法騙財;但當年政府未有就「玉器」、「水晶」和「珍珠」等首飾下定義或加入指引,主要是由於天然水晶及珍珠等珠寶,價格上沒鑽石等首飾般昂貴,社會亦未有因此廣泛討論這類首飾的定義。
修例針對假鑽表假白金湧現
當年政府修例,主要由於2006年起,陸續有報道揭發本港「劏遊客」店舖肆虐,包括出售「非鑽石」的鑽石金表、以昂貴「白金」誤導旅客買入廉價「染白黃金」等手法騙財;但當年政府未有就「玉器」、「水晶」和「珍珠」等首飾下定義或加入指引,主要是由於天然水晶及珍珠等珠寶,價格上沒鑽石等首飾般昂貴,社會亦未有因此廣泛討論這類首飾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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