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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呈請期限上訴 梁振英須付訟費長青網文章

201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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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1月16日 06:35
2013年01月16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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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特首選舉落選人何俊仁曾提出選舉呈請,企圖挑戰梁振英勝選資格,但無功而還。高院昨頒發訟費令,裁定敗訴的何須支付高院處理選舉呈請的訟費。但梁振英並非「大獲全勝」,判辭指他曾就選舉呈請7日限期屬違憲申請上訴,復撤銷申請,故須負擔該部分訟費。


特首辦回應指出,梁振英尊重法庭裁決。法官林文瀚指何俊仁的選舉呈請失敗告終,應按一般做法判何支付梁的訟費。梁曾提出剔除呈請但失敗,法庭認為此舉並非無的放矢,並無不合理延長訴訟,故何應向梁支付高院選舉呈請案的訟費。


判辭指梁上訴前夠時間考慮

林官去年9月底頒下判辭,裁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限定選舉呈請須於7天內提出屬違憲。何遂申請延期提出選舉呈請,被林官拒絕後直接上訴至終院。梁亦曾就7天違憲申請於上訴庭提出上訴,但因何就案件上訴至終院,故梁放棄申請。


判辭指出,梁實有足夠時間等候法庭判辭,再決定是否上訴。而何俊仁一方已為梁的上訴準備好陳辭大綱,才得悉梁有意「縮沙」,故梁應支付上訴申請的訟費。


【案件編號:HCAL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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