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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對於被告陳海林一方多番申請將案件押後,令法官及控方昨日不禁質疑其押後申請的理由,但法官終批准陳的押後申請,大律師陸偉雄指出,由於法官須確保被告可得到公平審訊,故即使辯方提出押後申請的理由「似是而非」,法官一般會傾向相信辯方解釋。
陸偉雄解釋,被告一方或會因為經濟問題未能聘用律師、中途轉聘另一律師、文件未收妥、未閱畢所有文件等原因,申請將案押後;法官為使被告得到公平審訊,一般會批准申請。
但申請非完全缺乏監管,陸偉雄指審訊展開前,法官或未能掌握太多資料;但審訊期間,一旦法官發現辯方有使用拖延伎倆,倘被告被定罪,法官雖不能因此判處較重刑期,但辯方的行徑或會影響其求情及減刑因素。
陸偉雄解釋,被告一方或會因為經濟問題未能聘用律師、中途轉聘另一律師、文件未收妥、未閱畢所有文件等原因,申請將案押後;法官為使被告得到公平審訊,一般會批准申請。
但申請非完全缺乏監管,陸偉雄指審訊展開前,法官或未能掌握太多資料;但審訊期間,一旦法官發現辯方有使用拖延伎倆,倘被告被定罪,法官雖不能因此判處較重刑期,但辯方的行徑或會影響其求情及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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