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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律師黃國桐表示,長命契(joint tenancy)當中的業權人,最遲去世者便可自動擁有全部業權,否則理論上各人業權均等。他說,案中的父親表示負責大筆首期按揭,明顯是希望法庭接納其子及女方只是以信託形式代他持有物業,他才是唯一業權人。相反,女方亦可稱業權屬饋贈作抗辯,法庭屆時將會考慮各人供款額、簽約時心理狀况等,以決定業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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