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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案主審裁判官何慧縈昨引用2001年社會福利員梁俊威的案例作裁決指引。梁於當年參與學聯反對警方濫用警權示威時,在警員耳邊使用俗稱「大聲公」的揚聲器叫喊,被裁定阻差辦公及襲警罪成,兩罪各判囚兩個月及3個月,共入獄5個月。梁其後上訴獲高院撤襲警罪,但阻差辦公罪維持原判。
當時原審裁判官李唯治稱,梁俊威蓄意以「大聲公」喊口號,趕走在場督察歐偉文,已構成阻差辦公罪。此外,被襲警員徐志倫事發時緊守崗位,無還擊之力,梁拿着「大聲公」衝到徐面前便停下,「大聲公」並無觸及徐,亦無衝撞,可見被告是蓄意向警員大喊口號。李官亦不接納辯方稱「沒身體接觸便不構成襲擊」論點,認為梁以揚聲器為媒介襲警。
梁不服上訴至高院,針對襲警控罪,法官湯寶臣指出,雖然認同原審裁判官李唯治所說在警員耳邊用「大聲公」屬毆打,但由於李官在口頭判決及書面裁決所提及的定罪元素有分歧,李官在口頭判決指梁的行為屬毆打(battery),但書面裁斷陳述書則指其行為是有意圖的襲擊(assault),由於兩罪截然不同,認為襲警定罪不穩妥,遂撤銷襲警罪名。梁其後再就阻差辦公罪上訴至終院,但被拒發出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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