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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對兩星期內3名職業司機工作時疑心臟病發致兩死一危殆,運輸署回應指按本港法例,職業司機若患上可能影響駕駛的嚴重疾病如嚴重高血壓、不受控制的糖尿病或癲癇症等,司機必須盡快通知運輸署,而運輸署接報後可以取消其牌照,以免對公眾構成危險。
但運輸業界指這「自行申報」制度用途不大,因為司機即使蓄意隱瞞重病,最高刑罰都只是罰款2000元,故不少司機都會冒險隱瞞病歷,免因失去車牌打爛飯碗。
運輸署:據體檢報告 定續牌年期
急症專科醫生彭繼茂認為,運輸署應參考外國例子,研究如何改良法例以杜絕患重病的司機駕駛,以保障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他舉例說,若司機患嚴重心血管疾病致常需服用「舌底丸」,又或糖尿病嚴重至縱使服藥後血糖水平也不穩定,便不適宜做職業司機。
運輸署則補充,年滿70歲或以上駕駛者續領駕駛執照時,須同時遞交一份由醫生填寫的醫生證明書或體格檢驗報告,以證明其體格適宜駕車,醫生填表時須考慮申請人的健康,以及是否患有可能影響駕駛的嚴重疾病,署方會根據醫生報告決定續牌1年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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