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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促地署設審批圖則期限長青網文章

201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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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2月17日 06:35
2013年02月17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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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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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現時政府透過拍賣推出的土地,一般在地契列明6年發展期,要求發展商在限期內完成興建住宅項目。不過,現時樓宇一般約要1年作規劃及設計,另花3年施工,最短發展期只約4年,而在一些地勢平坦及基建較易處理的地盤,發展商有更大彈性去決定動工時間表。


列6年發展期 最少需4年

測量師學會建築測量組前主席何鉅業建議,除屋宇署外,地政總署亦應設法定合理審批期限,令發展商可預算期限,避免無了期拖延。他認為政府有需要增加審批圖則的透明度及標準,從而吸引更多中小型發展商進場參與發展,亦可避免大型發展商壟斷。


籲留意發展商遲動工托市

規劃師出身的長策會成員林筱魯指出,政府現時沒法例規限發展商何時賣樓,但發展商在接管地皮後,要視乎地皮情况去設計項目的圖則;若地皮位於鐵路上蓋或鄰近斜坡,需要先克服複雜技術問題,一般情况下,設計及部門審批的時間會較長。但他認為,除技術原因,政府亦需留意發展商會否為「托市」而拖延興建或銷售單位。


另一長策會成員蔡涯棉表示,現時屋宇署有法定審批圖則時間,但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或會因為對圖則要求的定義不同,令審批時間較長,加上部分發展商或未能符合環保、噪音、交通等不同部門的要求。他認為,發展商在興建大廈時亦要面對資金風險,相信發展商亦希望盡快完成項目,認為未必是存心拖延,建議政府簡化行政程序加快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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