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控方指陳志雲不應收錢長青網文章

2013年02月21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2月21日 21:35
2013年02月21日 21: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無綫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貪案,於去年11月被上訴庭發還區院,昨由原審法官潘兆童續審。控方指陳志雲身為無綫員工,參與無綫製作的節目不應收取酬勞。惟原審時裁定陳志雲脫罪的潘官反駁指,控方應考慮商業現實,陳主持逾150集《志雲飯局》後,根本毋須為提高知名度而免費參與該活動。


陳志雲(53歲)昨在好友藝人王喜陪同下到區域法院聽取續審,兩人全程面露微笑;叢培崑(30歲)則神情較嚴肅,審訊至下午時他頒頒打呵欠,陳亦一度摘下眼鏡閉目養神,稍現疲態。


今次控辯雙方主要爭拗,在於陳志雲是否有合理辯解收取11.2萬元報酬,以參與2009年的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


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指出,即使無綫有可能知道奧海城會向陳提出付酬金,邀請陳主持活動上《志雲飯局》的環節,亦不代表知道陳最終會收取該筆款項,更不等於無綫允許陳收錢。他又指陳志雲「係唔care(在意)、唔理會」無綫會否批准其秘撈申報,陳自以為「獨大」,故「申唔申請都無關痛癢」。


「《飯局》可收錢 只是他不收」

陳志雲參與公司製作節目,控方認為他不收錢實較收錢合理,以往陳主持150多集《志雲飯局》亦沒有收酬金;又指他在沒有向公司申報下,做與主事人相關的工作。即使他真誠相信得公司「默許」,其「默許」亦不符合法律要求,故不構成合理辯解。


辯方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引述無綫前高層何麗全的證供指出,陳志雲主持《志》實可收錢,只是他不收。而陳在活動當日與另一藝人嘉賓黎耀祥同樣在身上貼上奧海城貼紙上鏡,故陳當日是以嘉賓身分、而非無綫員工身分參與活動;事件亦不存在刻意隱瞞。


原審時,陳志雲於案發時上司李寶安曾供稱,若知陳「秘撈」必不會批准。但陳一方反指李當時有權了解活動事宜,卻沒有過問及參與過程,事後方提出意見(見另稿)。


法官潘兆童質疑,無綫與奧海城兩個商業機構合辦一個活動,無綫知道對方會付酬金予陳,但未必批准陳收錢;事實上若由無綫親自聯絡陳,着對方以員工身分出席活動,陳必然不會收取報酬,但當時無綫卻讓奧海城邀請陳出席,故認為控方說法難以令人信服、不太合常理。


法官又指出,控方應考慮商業現實,陳在主持150多集《志》後,已毋須為提高知名度而免費出席活動,「在一個商業社會,控方的說法機會好微」。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DCCC1214/10】

0
0
0
書籤
留言 (0)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