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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去年7月,張馨予就內地網站刊載其照片用於一家醫院瘦臉整形術的商業宣傳,指網站及醫院侵犯肖像權,令她蒙受誤解,故起訴要求公開賠禮道歉,索償8萬元人民幣(約10萬港元)。網站及醫院在一審被判賠償3.5萬元人民幣(約4.4萬港元)後,不服上訴。
法院一審判決網站公司及醫院賠禮道歉,賠償張馨予經濟損失3萬元人民幣,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人民幣,兩被告均不服而提出上訴。
文:娛樂組
法院一審判決網站公司及醫院賠禮道歉,賠償張馨予經濟損失3萬元人民幣,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人民幣,兩被告均不服而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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