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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權被選權 國際公約沒說普及平等」長青網文章

2013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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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4月01日 06:35
2013年04月01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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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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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泛民指中央如在特首選舉中設預選或篩選,有違普選原則,不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區人代譚惠珠提醒,公約有關選舉方法的條文,不適用於香港,並指「公約內容也是指選舉權普及而平等,不是說提名權及被選舉權是普及而平等」。


不過,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反駁,如不跟從公約原則舉行選舉,只會變成「A貨普選」。


當年簽署為保留條款

譚惠珠昨談及特首選舉與公民權利公約的關係,指香港是殖民地時,英國政府簽署公約時,也沒有把公約第25B涉及選舉的條文適用於香港(即25B是保留條款),而香港回歸時,「基本法39條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繼續有效」,換言之,「公約是無效的」。


譚指即使如此,中央仍讓香港有普選,選舉辦法可參考公約,但「無跟足條文的約束力,無跟足的需要」。對於預選等爭議,她說﹕「公約內容也是指選舉權普及而平等,不是說提名權及被選舉權是普及而平等,所以看到英、美、法、德等民主先進及成熟國家,也有兩院制,全部有兩院制,也有些提名過程」。


劉慧卿:直選後保留條款已失效

不過,譚對公約的理解受到抨擊,多次出席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民主黨主席劉慧卿表示,立法會於1991年起已有直選,甫推行直選,保留條款便要立即失效。她認為公約提及的包括投票權及參選權,又指譚並非公約權威,質疑譚「當公約無到」,又表明「如果搞有篩選的選舉,就唔好亂叫佢做普選」。


聯國曾關注港無普及平等選舉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分別於1999年及2006年,表明現時立法會選舉制度不符合公約第2、25及26條,有關公民參與普選權利的規定。委員會近日發表回歸後第3次報告,關注港府沒有清晰計劃落實普及而平等選舉,以及未能保證2017年特首及2020年立法會選舉,對投票及參選者的權利沒有不合理限制。委員會要求香港將來所有選舉,採取可行的措施,並依照公約優先落實普及而平等選舉。委員會又建議港府考慮逐步撤銷第25條B的保留條款。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指出,譚惠珠說香港沒有簽署25B是事實,所以無普選也非違公約,但按理解,如果一旦推行普選,便應按公約25B的原則去做,否則不能稱為普選,指如果有預選的也能叫做普選,「那你不如說現在的特首選舉已是普選產生!」行政會議召集人林煥光昨說,普選的準則應以開放及公平選舉作為選舉的基礎。對於喬曉陽的談話,林說各方也可以表達意見,「但是不可以純粹目前一方面的意見就作為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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