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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有嚴格指引處理錄影資料長青網文章

2013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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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4月24日 12:00
2013年04月24日 12:00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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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表示,警方有清晰及嚴格的指引和程序,處理所錄得的資料,包括確保錄影片段獲安全保管、妥善處理及適時銷毀。就使用隨身攝錄機方面,警隊已把有關背景資料、實地測試情況和行動使用守則,上載網頁讓公眾人士查閱。

 

   黎棟國今天(4月24日)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梁繼昌的提問時指出,自2006年起,警隊已開始使用手提攝錄裝置記錄與治安有關的事件,以供調查和舉證之用。

 

   具調查或舉證價值的錄影片段將被視為證物處理,並會保留至有關調查及司法程序完成,才會銷毀。錄影片段如不具任何調查或舉證價值或作其他合法用途,均須於攝製日期起計31日後銷毀。如有需要保留錄影片段超過31天,須經由一名高級警司審批,而該批核人員亦會每月覆檢。

 

   至於使用胡椒噴劑,他表示,警隊一向有安全的守則及指引,所有配備胡椒噴劑的前線人員都需接受適當的訓練,確保人員清楚了解相關的安全指引。警務人員須確保在符合使用最低程度武力的原則下方可使用。

 

   雖然警方於準備2005年世貿會議期間引入「大支裝」胡椒噴劑,但現時「大支裝」胡椒噴劑並不屬於前線警員的常規裝備。警務人員須獲得警察機動部隊校長或副校長的事前批准,才可於行動中配備「大支裝」胡椒噴劑。

 

   黎棟國表示,香港市民有發表意見的自由和權利,並受到《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公眾集會或遊行人士在自由表達訴求時,理應在遵守香港法律和不影響社會秩序的大前提下,和平有序地進行。

 

   警方的執行方針是致力取得平衡,一方面便利所有合法及和平的公眾集會及遊行,另一方面警方亦須致力減低公眾集會及遊行對其他公眾人士或道路使用者的影響,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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