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文員拾獲載有裙底春光短片的記憶卡,到警署報警,但負責的警長及警員拒絕受理,並將記憶卡掰為兩份。他們早前否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指案件令警隊聲譽蒙上陰影,但考慮兩人有盡忠職守的背景,加上他們將失去工作及長俸,故酌情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警長及警員分別判囚3個月及2個月。
兩被告聞判後均要求上訴,裁判官批准他們各以現金1萬元保釋。首被告偵緝警長張振和(44歲)及次被告警員張國俊,案發時駐守灣仔警署。拾獲涉案記憶卡的女文員蔡彩華(24歲)早前供稱,2011年1月某天,她在葵芳某便利店拾獲記憶卡,當時她以為該卡屬於自己並帶走。10個月後蔡讀取記憶卡,發現內藏50段不知名女子大腿及裙底的短片,另有一名男子的自拍照。
蔡稱翌日到灣仔警署報案,首被告指她事隔1年才報警,又指「你拎張卡嚟,都係想做個好市民,不如我哋當無見過你,你拎番張卡走啦」,甚至提議銷毁記憶卡。及後在蔡同意下,首被告即場掰開記憶卡,次被告全程在旁附和。
上司稱盡責 官酌情減刑
辯方昨展示多封由警司及總督察等撰寫的求情信,稱兩被告平日表現「盡責、不偷懶」。辯方又指兩被告一直熱心公益,犯案後失去工作長俸,已受極大懲罰,而次被告育有4個月大女兒,極需父親照顧。
【案件編號﹕ESCC4340/12】
兩被告聞判後均要求上訴,裁判官批准他們各以現金1萬元保釋。首被告偵緝警長張振和(44歲)及次被告警員張國俊,案發時駐守灣仔警署。拾獲涉案記憶卡的女文員蔡彩華(24歲)早前供稱,2011年1月某天,她在葵芳某便利店拾獲記憶卡,當時她以為該卡屬於自己並帶走。10個月後蔡讀取記憶卡,發現內藏50段不知名女子大腿及裙底的短片,另有一名男子的自拍照。
蔡稱翌日到灣仔警署報案,首被告指她事隔1年才報警,又指「你拎張卡嚟,都係想做個好市民,不如我哋當無見過你,你拎番張卡走啦」,甚至提議銷毁記憶卡。及後在蔡同意下,首被告即場掰開記憶卡,次被告全程在旁附和。
上司稱盡責 官酌情減刑
辯方昨展示多封由警司及總督察等撰寫的求情信,稱兩被告平日表現「盡責、不偷懶」。辯方又指兩被告一直熱心公益,犯案後失去工作長俸,已受極大懲罰,而次被告育有4個月大女兒,極需父親照顧。
【案件編號﹕ESCC4340/12】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