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案發期間負責審批公務員租津申請的兩名行政主任昨供稱,部門不會就租賃單位作土地查冊,以查明申請人及其配偶、親屬等是否擁有該租住物業,或擁有物業的財務權益;亦不會核實申請人有否與他人訂下信託聲明(Declaration of Trust),或是否物業的受益人(beneficiary)等。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1989年初曾就租津申請作出修訂。當時為詮敍科(即現時公務員事務局)前高級行政主任陸明指出,批核租津申請時,部門不會查問申請人是否信託聲明的受益人,「唔會睇間公司(公司單位作為業主是否有財務權益),亦唔會睇個信託聲明……我只會睇有無填業主個名」,以及申請人是否簽署妥當等。
代表麥齊光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質疑,《公》中從未定義及解釋「財務權益」,公務員事務科二級行政主任劉瑞繽亦認同其說法。劉又指過往從沒在未批核的申請中,發現申請人或其配偶擁有租住單位的財務權益,如有發現,「我唔會批喇當然」。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1989年初曾就租津申請作出修訂。當時為詮敍科(即現時公務員事務局)前高級行政主任陸明指出,批核租津申請時,部門不會查問申請人是否信託聲明的受益人,「唔會睇間公司(公司單位作為業主是否有財務權益),亦唔會睇個信託聲明……我只會睇有無填業主個名」,以及申請人是否簽署妥當等。
代表麥齊光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質疑,《公》中從未定義及解釋「財務權益」,公務員事務科二級行政主任劉瑞繽亦認同其說法。劉又指過往從沒在未批核的申請中,發現申請人或其配偶擁有租住單位的財務權益,如有發現,「我唔會批喇當然」。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