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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弟姦印傭囚7年半長青網文章

2013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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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5月09日 06:35
2013年05月09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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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印傭來港工作不足一個月,便成僱主胞弟的「獵物」,連番遭他非禮、強迫手淫和口交。印傭曾向僱傭公司求助,但對方只送她一瓶膠樽蒐證。印傭後來再被侵犯數次,終收集到精液證據。其僱主胞弟早前在高院經陪審團審訊後,昨被裁定非禮、企圖強姦及強姦等5罪成立,判監7年半。


蒐精液作證

被告霍家証(32歲)案發時任倉務助理,與任職紀律部隊的兄長一家同住黃大仙威豪花園。事主於2011年6月來港,兩天後在被告兄長家工作。


案情指2011年7月11日凌晨,正在工人房睡覺的事主感到下體被摸,張開眼便見被告一聲不響離開。4天後被告用下身摩擦在廚房洗碗的事主,更捉着她的手強迫事主為他手淫。同月7日早上,被告企圖強姦事主但不果,之後逼事主再為他手淫。


事主被三度性侵後向僱傭公司求助,公司卻指她口講無憑,給她一個膠樽收集精液作罪證。同月16日,被告又於廁所非禮事主,29日再遭被告強迫口交。同月31日,被告強姦事主,其間事主強行將被告陰莖拔出,藉詞替他手淫,最終收集到被告精液。


官批被告趁事主「人生路不熟」

控方透露被告有兩次案底,均與管理賣淫場所有關。辯方求情時指案發時被告無用暴力,事主沒受傷。法官賴磐德反駁,被告利用事主來港「人生路不熟」及與她同住,根本毋須用武力便能得手,斥責被告毫無悔意,對事主造成一生傷害,加上被告否認控罪,令事主須出庭作供,更遭辯方指她勾引被告。法官認為被告所為不可饒恕,故不予減刑。


【案件編號﹕HCCC3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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