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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聯覆核破欠遣散費計法長青網文章

2013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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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5月12日 21:35
2013年05月12日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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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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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港遭拖欠遣散費的僱員一直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墊支,但要以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對冲,工會多年來質疑計算方法出現漏洞,令僱員難受保障,有被遣散工人得到「零墊支」的情况。勞聯明日會向高院作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挑戰現時勞工處方及破欠基金委員會的計算方法。


勞工處發言人指出,強調基金目的是提供援助,非百分百代替僱主支付解僱補償。對於工會提出的計算方法,處方及破欠基金委員會曾考慮相關因素及律政司意見,認為現行方法符合法例要求及基金目的。


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僱員若遭到無力清償債務的僱主拖欠遣散費,可向破欠基金申請墊支,金額上限等同「僱員應得遣散費」的首5萬元,另加遣散費餘額的一半,但無列明對冲僱主強積金供款部分的先後次序及計算方法。按照勞工處現行做法,是計算可墊支上限後再與強積金對冲;勞聯建議做法,是把「僱員應得遣散費」直接扣減強積金,餘額由基金墊支(見表)。


勞處:僅供援助 方法合法

破欠墊支計法引來爭議,有受影響的工人曾向破欠基金委員會上訴,但被駁回,求助勞聯,並向勞工處及破欠基金委員會提出司法覆核。涉事工友原任職碼頭內運車司機,在2011年底遭僱主遣散,離職前月薪1.7萬元,年資為14年,應得遣散費逾15.8萬元,而強積金僱主供款則累計有10.6萬元。


由於按照勞工處計算方法,其破欠墊支上限只得10.4萬元,甚至低於可對冲的強積金款額,最後等同「無得賠」;工會認為,若直接扣減強積金供款,未能取得的遣散費則有5.2萬元,金額應由基金墊支。另外,上述公司的21名僱員也有類似情况,涉及少付金額達55.2萬元。


同一公司21工人 涉少付55萬

勞聯財務主任周小松指出,勞工處及破欠基金委員會對條例「演繹錯誤」,並指條例是訂明基金的「付款額」不得超過墊支上限,並非以僱員「收款額」作指標,批評基金無法保障工人權益,因強積金供款會繼續提升,若政府的對冲計算方式不變,受影響的僱員會陸續增加。


高院明日會作「覆核許可聆訊」,若通過即可正式進入司法覆核程序,工會即使申請法援被拒,仍會籌款打官司。


周小松說,一旦勝訴,過往6年被計錯數的僱員也可提出賠款要求,但因破欠付款通知書訂明基金支票兌現後的一切反對將不被接納,暫未知會否影響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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