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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就終審法院今天(5月13日)對一宗已接受性別轉換手術的人士採用已更改的性別結婚的權利的司法覆核案所作的裁決,保安局表示尊重,該局正詳細研究判詞,並會在適當時候向法院提交書面陳詞。
裁決指根據《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婚姻訴訟條例》及《婚姻條例》的相關條文,「女」及「女方」等字詞的涵義,必須解釋為包括接受手術後由男身變成女身的變性人,而該人的性別須由適當的醫療組織證明在接受「變性手術」後已經改變,這種涵義必須給予法律效力。
上訴人在法律上應被納入《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的有關條文所指的「女」人的範圍內,並且有資格與男人結婚。
終審法院擬在考慮與訟雙方的書面陳詞後再作出宣告。終審法院邀請與訟雙方於6月3日前,就因應法院判決而作出的適當頒令提交進一步陳詞。
除考慮與訟雙方的書面陳詞外,終審法院亦建議將有關宣告自頒令日期起計暫緩12個月執行。
就終審法院今天(5月13日)對一宗已接受性別轉換手術的人士採用已更改的性別結婚的權利的司法覆核案所作的裁決,保安局表示尊重,該局正詳細研究判詞,並會在適當時候向法院提交書面陳詞。
裁決指根據《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婚姻訴訟條例》及《婚姻條例》的相關條文,「女」及「女方」等字詞的涵義,必須解釋為包括接受手術後由男身變成女身的變性人,而該人的性別須由適當的醫療組織證明在接受「變性手術」後已經改變,這種涵義必須給予法律效力。
上訴人在法律上應被納入《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的有關條文所指的「女」人的範圍內,並且有資格與男人結婚。
終審法院擬在考慮與訟雙方的書面陳詞後再作出宣告。終審法院邀請與訟雙方於6月3日前,就因應法院判決而作出的適當頒令提交進一步陳詞。
除考慮與訟雙方的書面陳詞外,終審法院亦建議將有關宣告自頒令日期起計暫緩12個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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