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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內修例太趕 料只改《婚姻條例》長青網文章

2013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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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5月14日 06:35
2013年05月14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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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據了解,要在12個月內完成修例安排,港府內部初步評估發現「時間緊急」,由於修例涉及法例中的「女性」定義,可能引致很大的連鎖效應, 故務必要仔細評估,才作相關法例安排。由於時間有限,估計當局多採納「針對式」修例,即只針對《婚姻條例》作出修訂。


倘廣泛修例 須涵蓋家暴領養福利

據港府熟悉婚姻條例運作的人士指出,因應終院裁決的立法,可以是廣泛性或針對性的兩方面做法。較「廣泛」的修例安排可能是一併過修訂《婚姻條例》,以及家暴、領養及福利編配的相關法例;而「針對」的修例即只針對婚姻條例作出修訂,由於時間不多,故採後者機會較高。


根據現時法例定義,婚姻指一男一女締結的婚姻,而按早前港府取得的法例意見,男女性別的定義按出生證明書中所列出性別,故修例可針對「女性」定義作界定。對於是否效法英國《2004年性別承認法案》,由專家小組按個別案件情况審核性別承認的申請,亦要有待研究,但據悉如透過修例已可解決變性人結婚安排,即未必要成立專家小組。


終院在判辭中明言不會就立例或修例訂下清晰界線,如變性人需接受治療至某一程度方可藉「新性別」與異性結婚,指出有關問題需要討論,建議參考英國做法,設立專家組審核轉換性別申請。


結婚後變性 等同同性婚姻?

翻查資料,2000年至今向入境處成功申請變性有72人。判決或令他們可以跟另一半結婚,但有問題仍要解決,例如男性與女性結婚後再變性,他與妻子的婚姻會否繼續有效?若有效是否等同同性婚姻?若雙方有子女,他作為「父親」的身分可會有變?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說,若參考英國做法,目前會規定變性人變性前要先離婚,變性一方要索取臨時改變性別的文件,作為申請離婚的理由;但英國同時容許該人在變性後與原本伴侶,建立同性伴侶的關係,故張認為,若香港朝這方向立法,亦要考慮是否應該容許有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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