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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貨客倘拒撤交易 一手買家恐需多賠長青網文章

2013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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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5月14日 06:35
2013年05月14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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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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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長實昨宣布把雍澄軒所有買賣「還原」,但由於部分房間早已「摩出」(成交前已轉讓),若二手買家不願取消交易,一手買家隨時要付出更多賠償。市場估計雍澄軒的摩貨交易約有20宗。


律師黃國桐表示,即使一手買家因長實未能「交貨」而願意取消交易,但二手買家並沒有責任付上有關損失,即二手買家仍有權不接受取消交易的安排,最終可能按照二手買家的合約,向一手買家追討比長實賠償金額更多的金錢。


律師﹕長實屬毁約應再賠訂

黃國桐又指出,長實昨日發出的聲明重申,不認同證監會把交易視為集體投資計劃的觀點,換言之,長實並非不能成交,而是單方面「毁約」。他稱,雖然在雍澄軒的買賣合約中,並無提及賣方「毁約」時需向買家賠償的細節,但現時只「退訂」、賠償利息及律師費等,是不公平的條件,理應按照現時一般二手買家合約內容,向買方退訂之餘再賠訂。


本身為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亦擔心一萬元律師費賠償未必足夠,「當時不是很多律師願意辦理有關賣買契約,願意辦理的律師所收的律師費,都較一般住宅房屋的賣買律師費高」。據了解,有律師樓開價近一萬元,亦有近兩萬元。


律師黃鶴鳴亦擔心,部分放棄交易已撻訂20萬元的買家能否獲長實賠償,「照現時的方案,這班人不會獲賠,但長實亦應該賠償這班人」。


消委倡酒店房納一手樓銷售

消委會回應稱,就算買賣雙方已有協議,證監會亦應繼續釐清交易是否構成集體投資項目,這有助消費者將來面對同類項目時,識別項目屬消費或投資性質;事件亦反映現時酒店單位的銷售存在灰色地帶,特別是當有關銷售提及可作住宅用途。消委會認為,應將所有可供自住用途物業的一手成交,納入一手樓銷售條例之下,給予消費者同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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