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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言﹕故意疏忽致傷屬違法長青網文章

2013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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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5月15日 06:35
2013年05月15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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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或導致孩子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令孩子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監禁10年。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單就新聞圖片來看,該孩子跪在地上、雙手被膠紙纏着,明顯是蓄意地被傷害,心理和生理可能受到相當不必要的苦楚,當時該孩子的看管者,在行為上已屬虐待。」


課室裝攝錄機免爭拗

若根據條例所指,老師有責任確保孩子安全,那麼孩子在校內的任何情况下受傷,是否表示校方或老師疏忽照顧孩子,並需付上刑責呢?他指出,學校是否要為學生的安全負上責任,關鍵在於上課時間內,校方有否故意疏忽學生,如課室裏的設施是否放置得宜、師生比例是否合理等。至於老師方面,例如某學生經常跑跑跳跳,老師已屢加勸告,但該學生後因跑跳而導致受傷,則責任不屬老師。他建議校方在家長及老師知情的情况下,在課室安裝攝錄機,保障雙方,以免日後爭拗。


資料提供﹕執業大律師陸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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