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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匡正「丁屋之禍」,使人大惑不解長青網文章

2013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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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5月20日 06:35
2013年05月20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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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小型屋宇政策(簡稱丁屋政策)偏離原旨,長期以來成為地產發展商牟取暴利的工具,已經是公開秘密,事態關乎發展商與原居民有違法之嫌,地政總署從未認真執法,致使情况愈益嚴重。大埔一個丁屋屋苑,發展商在記者接觸過程中,坦承提供發展、建築、代理等一條龍服務,法律界人士認為按發展商的表述,發展商與原居民有串謀欺騙政府之嫌,另外,原居民還涉及失實陳述。記者所得資料(包括一些文件)足以揭示這個丁屋屋苑涉嫌違法,政府應該介入調查,以行動向市民證明香港是法治社會,不容許丁屋違法情事持續下去。


發展商買丁權建屋苑

涉失實陳述詐騙政府

本報今日揭露的大埔丁屋屋苑,涉及24間丁屋的農地,1994年前為一家公司所有,其後農地「拆細」賣給24名原居民,他們分別申請興建丁屋,到2008至2010年獲地政總署批出丁屋牌照,可以興建丁屋,有關屋苑還未完工,但是發展商已經在市場放售。


發展商提供土地、收購丁權,透過與原居民協議、轉讓權益等安排,繞過法例規管的做法,早已存在,過去操作顯得較隱晦,今次記者喬裝買家,過程中有人自承一直「擁有申建丁屋的土地」和「丁是我們買的」,都有牴觸法律規定之嫌。因為丁權禁止買賣,原居民在丁屋申請書要聲明自己是丁屋的實益擁有人,若申請期間土地一直由發展商擁有,就違反了「實益擁有」條款,原居民除了涉及失實陳述,還涉嫌與發展商詐騙政府。


這個丁屋屋苑的情况,其實很典型,地政總署不難發現並非原居民申請興建丁屋那麼簡單。例如涉及的農地被拆細為24份,「交易」之實質不難查明;另外,24名原居民申請興建丁屋,所申報「收取牌照地址」都是一家地產公司等,發展商與原居民的互動,實際上有統籌和一致行動,只要地政總署人員較認真審核,就會知道原居民申請興建丁屋的實質。


丁屋政策異化,並非始於今日。11年前,審計報告即已指出丁權買賣的情况,當時,地政總署雖云同意審計署的建議,採取措施防止濫用丁屋政策,但是情况並未改善,原居民與發展商各取所需,前者無本生利,以丁權換來一筆財富,後者則興建丁屋屋苑,牟取以十倍計的暴利,至今仍然持續不斷運作。審計報告指出問題之後,發展商與原居民「合作」的模式並無什麼創新,但是11年以來,這類丁屋屋苑繼續興建,違法情事在衆所周知下進行,但是地政總署連一樁個案也未調查過,這是徹頭徹尾的怠忽職守和縱容犯法。


丁屋政策始於1972年,原旨在使原居民可為自己興建房屋,維持原居社區的凝聚力,另外是為改善鄉郊地區的房屋及衛生標準。但是據政府33年前一份解密文件顯示(由當時的新界民政署撰寫),丁屋政策實施5年之後,即1977年,已經發現丁屋濫用情况嚴重,包括未落成已經轉售等,當時的西貢民政專員更形容「丁屋牌照已變成『印銀紙的牌照』」,認為需要盡快「釐清」丁屋政策,否則勢必禍延至1997年。


明知遺禍卻不處理

究竟政府害怕什麼?

這名民政專員認為丁屋政策禍延至1977年為止,過於樂觀了,專員大概沒有想到,《基本法》第40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保護」的規定,使原居民的特權得以世世代代延續下去。政府計劃填海造地約2000公頃,作為住屋與經濟發展的土地儲備,大費周章,十畫未有一撇,卻已有衆多反對聲音,但是根據發展局去年中公布的數字,可建丁屋預留土地面積達1640公頃,反映雖然可供發展土地匱乏,政府卻要先為丁屋用地籌謀,「丁屋遺禍」之嚴重,可見一斑。


最使人大惑不解者,是政府33年前已經知道丁屋政策被濫用和不可持續,卻不設法解決,究竟是什麼原因?原居民男丁有特權建造丁屋一間,其迂腐、不公平、不合理的實質,已經毋須討論。原居民的丁權利益,政府或許投鼠忌器,不敢妄動,不過,丁屋政策異化為並非原居民自住,成為地產發展項目,政府長期以來連這個也不敢匡正,變相縱容原居民與發展商違例建屋,為何如此,政府究竟害怕什麼?無法理解。


事實上,除了地政總署對違例丁屋屋苑視若無睹,丁屋僭建問題之尾大不掉,也與長期以來屋宇署不執法,變相縱容丁屋僭建有關,一度大鑼大鼓宣傳的丁屋僭建申報計劃,只有約三分之一原居民登記,反映原居民蔑視法規的程度,事實上,登記完成了約半年,卻遲遲未見屋宇署執法,政府向原居民釋出了什麼信息?政府愚懦如此,原居民不囂橫跋扈者,稀矣!

政府若不敢全面檢討丁屋政策,至少要嚴格執法,使丁屋政策回歸本來面目,若能夠做到這樣,起碼可以稍為控制丁屋對香港整體的禍害程度。本報今日報道的大埔一個丁屋屋苑的情况,是一個合適切入點,讓政府向公衆證明﹕新界並非享有「治外法權」之地,政府有能力處理「丁屋之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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