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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警司黃冠豪接受一家食肆的飲食折扣,又容許食肆無牌賣酒,被法庭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等候判刑,按過去法庭判例,黃冠豪極有可能身繫囹圄。此案說明「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端正官箴的利器,提醒公職人員必須循規蹈矩,警惕他們正確行使權力,否則就要付出代價。案中黃冠豪所得利益不多,仍要面對嚴厲制裁,相對於坐擁大權、而涉及利益更明顯的行為,例如前任特首曾蔭權接受富豪朋友款待等,黃冠豪與之相比,遠有不如,廉署須向公衆交代曾蔭權案的調查情况,使市民看到一視同仁的法治精神。
警司接受飲食折扣
法官裁定行為不當
案發時,黃冠豪是灣仔分區指揮官,職務包括批准酒牌申請。控方指出,前年黃冠豪曾經3次光顧銅鑼灣一家食肆,都無付足帳單所列收費,包括一次帳單2200多元,他只用信用卡付款300多元;亦有一次在貴賓室免費享用一支威士忌,價值超過1000元。當時食肆未有酒牌,其後黃冠豪接到有關食肆的酒牌申請,他並未提出反對。另外,法官在裁決時,列出39項例子,指被告與部分辯方證人的證供矛盾,包括被告曾稱不知獲食肆送贈威士忌,其後又承認知情等。
黃冠豪罪名成立,主要是符合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的元素,包括:身為公職人員接受食肆飲食折和洋酒饋贈,並未向上司申報;明知食肆無牌賣酒,知情不報;另外,行使職權簽批有關食肆的酒牌申請。按冼錦華案的案例,當年冼身為高級警務人員,收受了賣淫集團主腦提供的免費妓女服務,他並未舉報賣淫集團,雖然負責職務與掃黃無關,亦不涉及通風報信,法庭仍然認為冼錦華的行為已經足夠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判處他入獄。相較之下,黃冠豪涉及的利益,明顯而具體,罪名成立符合處理同類案件的精神。
此案並未了結,法官在裁決時,表示懷疑不止被告一人有問題,整個小隊都可能有問題,下令要求廉署調查是否有證人同流合污或作假證供。既然法官要求,廉署要跟進,事態極可能擴大,或許會有更多警務人員惹上官非。
這宗使一名警司犯罪和其他警務人員可能出事的案件,具體就是3次吃喝,帳單共約4500元和一瓶威士忌,案情顯示,黃冠豪並非一文不付,只是獲得折扣而已,就實際價值而言,涉及利益不算多,卻牽連了那麼多人,是否小題大做了?這類事情,事涉官箴,不能以表面價值衡量,因為擁有權力的人,若做出這些事而毋須付出代價,則害群之馬必然會利用權力牟取更大不法利益,官場就會貪污成風,腐敗不堪。上世紀60年代警隊的結構性貪污,相信起初也只是權力行使不當,逐步演變,使香港出現烏煙瘴氣的局面。所以,制約公職人員行為不當,就是要起到防微杜漸的效果。
曾蔭權接受富豪款待
廉署須交代調查結果
現行法例對付行賄、受賄,以《防止賄賂條例》處理,但是一些表面利益不明顯的行為,許多時調查有困難,「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填補了這個空間。按冼錦華案的先例,控方毋須證明被告人收受利益或與其公職上的作為或不作為有關連,舉證門檻較低,絕大多數公職人員因此都如履薄冰,深怕一時不察誤墮法網。這就是去年曾蔭權被揭發接受富豪款待時,在公務員隊伍之間引起極大反響的原因。
當時,曾蔭權屬於公職人員,享用了富豪朋友提供的私人遊艇和私人飛機服務,他雖然表示有支付費用,但是與真實價值相去老遠,按一般理解,曾蔭權接受富豪款待所得服務質素,遠高於黃冠豪3次飲食折扣的價值;另外,還有一個重要元素,就是曾蔭權支付的費用,若其他人可享同等服務,在法律上就沒有問題,否則有可能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按黃冠豪涉案的情節,已經在等待判刑,曾蔭權涉及的事,當日有人向廉署舉報,按規定廉署要展開調查,但是超過一年了,調查到了哪一個階段,是否已經結案?外界一點也不知道。
基於曾蔭權身分特殊,接受款待時權傾香江,廉署或當局應該交代調查進展,因為曾蔭權一度打算離任後入住深圳的一所超級豪宅(事態被揭發後退租),業主是商人黃楚標,而黃是數碼電台大股東。然則,當年行政會議審議批出數碼電台牌照時,曾蔭權有沒有申報利益,廉署的調查應該了解這一點,並向公衆交代。同樣地,前任廉政專員湯顯明的公帑酬酢飲宴,據知與廉署業務無關的湯顯明女友和黃楚標,也曾在座,情况是否涉及有人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廉署也要向公衆交代。
總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烈性程度不及防止賄賂條例,但是「失當罪名」既廣泛、也較容易暴露潛在利益,所以,這是端正官箴的緊箍咒,就看執法部門是否一視同仁,公正執法而已。
歡迎回應 [email protected]
警司接受飲食折扣
法官裁定行為不當
案發時,黃冠豪是灣仔分區指揮官,職務包括批准酒牌申請。控方指出,前年黃冠豪曾經3次光顧銅鑼灣一家食肆,都無付足帳單所列收費,包括一次帳單2200多元,他只用信用卡付款300多元;亦有一次在貴賓室免費享用一支威士忌,價值超過1000元。當時食肆未有酒牌,其後黃冠豪接到有關食肆的酒牌申請,他並未提出反對。另外,法官在裁決時,列出39項例子,指被告與部分辯方證人的證供矛盾,包括被告曾稱不知獲食肆送贈威士忌,其後又承認知情等。
黃冠豪罪名成立,主要是符合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的元素,包括:身為公職人員接受食肆飲食折和洋酒饋贈,並未向上司申報;明知食肆無牌賣酒,知情不報;另外,行使職權簽批有關食肆的酒牌申請。按冼錦華案的案例,當年冼身為高級警務人員,收受了賣淫集團主腦提供的免費妓女服務,他並未舉報賣淫集團,雖然負責職務與掃黃無關,亦不涉及通風報信,法庭仍然認為冼錦華的行為已經足夠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判處他入獄。相較之下,黃冠豪涉及的利益,明顯而具體,罪名成立符合處理同類案件的精神。
此案並未了結,法官在裁決時,表示懷疑不止被告一人有問題,整個小隊都可能有問題,下令要求廉署調查是否有證人同流合污或作假證供。既然法官要求,廉署要跟進,事態極可能擴大,或許會有更多警務人員惹上官非。
這宗使一名警司犯罪和其他警務人員可能出事的案件,具體就是3次吃喝,帳單共約4500元和一瓶威士忌,案情顯示,黃冠豪並非一文不付,只是獲得折扣而已,就實際價值而言,涉及利益不算多,卻牽連了那麼多人,是否小題大做了?這類事情,事涉官箴,不能以表面價值衡量,因為擁有權力的人,若做出這些事而毋須付出代價,則害群之馬必然會利用權力牟取更大不法利益,官場就會貪污成風,腐敗不堪。上世紀60年代警隊的結構性貪污,相信起初也只是權力行使不當,逐步演變,使香港出現烏煙瘴氣的局面。所以,制約公職人員行為不當,就是要起到防微杜漸的效果。
曾蔭權接受富豪款待
廉署須交代調查結果
現行法例對付行賄、受賄,以《防止賄賂條例》處理,但是一些表面利益不明顯的行為,許多時調查有困難,「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填補了這個空間。按冼錦華案的先例,控方毋須證明被告人收受利益或與其公職上的作為或不作為有關連,舉證門檻較低,絕大多數公職人員因此都如履薄冰,深怕一時不察誤墮法網。這就是去年曾蔭權被揭發接受富豪款待時,在公務員隊伍之間引起極大反響的原因。
當時,曾蔭權屬於公職人員,享用了富豪朋友提供的私人遊艇和私人飛機服務,他雖然表示有支付費用,但是與真實價值相去老遠,按一般理解,曾蔭權接受富豪款待所得服務質素,遠高於黃冠豪3次飲食折扣的價值;另外,還有一個重要元素,就是曾蔭權支付的費用,若其他人可享同等服務,在法律上就沒有問題,否則有可能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按黃冠豪涉案的情節,已經在等待判刑,曾蔭權涉及的事,當日有人向廉署舉報,按規定廉署要展開調查,但是超過一年了,調查到了哪一個階段,是否已經結案?外界一點也不知道。
基於曾蔭權身分特殊,接受款待時權傾香江,廉署或當局應該交代調查進展,因為曾蔭權一度打算離任後入住深圳的一所超級豪宅(事態被揭發後退租),業主是商人黃楚標,而黃是數碼電台大股東。然則,當年行政會議審議批出數碼電台牌照時,曾蔭權有沒有申報利益,廉署的調查應該了解這一點,並向公衆交代。同樣地,前任廉政專員湯顯明的公帑酬酢飲宴,據知與廉署業務無關的湯顯明女友和黃楚標,也曾在座,情况是否涉及有人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廉署也要向公衆交代。
總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烈性程度不及防止賄賂條例,但是「失當罪名」既廣泛、也較容易暴露潛在利益,所以,這是端正官箴的緊箍咒,就看執法部門是否一視同仁,公正執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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