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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買產品責任保險7注意長青網文章

201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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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5月31日 06:35
2013年05月31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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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1. 產品名要和保單相符

舉例說,若保單上寫的是「長頭髮毛公仔」,但出意外的產品卻是「短頭髮毛公仔」,保險公司就會有質疑,甚至未必肯賠償。因此,建議避免作太細緻的描述,僅作一般性的描述即可,如「毛公仔」。


2. 受保期要比生產周期長

有些產品雖然已經停產,但可能仍然有人正在使用,或者在外間仍然有售。因此,建議一項產品的「產品責任保險」的受保期,要比其生產周期長一些。至於要長多少年,就要平衡產品出現意外的風險以及自己的財力。


3. 保單需涵蓋所有賣家

保單需寫明,「產品責任保險」涵蓋經所有賣家(vendors)出售的同款產品。但賣家的名稱未必要逐一列出,以免掛一漏萬。


4. 受保者包括那些機構

從保險角度來說,由品牌商、設計公司、生產商、貿易公司到賣家整條價值鏈(Value Chain)的成員,都應該要有「產品責任保險」保障。不然,保險公司作出賠償之後,也可以向價值鏈中的其他成員追討損失(這是法律容許的,稱為「代位求償權」(Subrogation Right)。當然,生產商責任是首當其衝,最易被人控告。因此,大家應該協調好,是各自購買「產品責任保險」,還是某些成員會為其他成員購買「產品責任保險」。例如,有些品牌商可能會嫌麻煩,而寧願付多些少錢,要求生產商的貨款要包括替它購買的「產品責任保險」。


曾經有一個個案,是一家貿易公司購買了「產品責任保險」,但生產商卻沒有購買,而兩者其實是屬於同一集團。結果,產品真的出了意外,消費者向貿易公司索償。由於貿易公司購買了「產品責任保險」,故保險公司願意批出賠款。但保險公司隨即就向生產商追討損失。換言之,該集團其實還是要承擔損失。因此,若同一集團有多間子公司出現在這條價值鏈,就要肯定每間子公司都有「產品責任保險」保障。


5. 留意受保期定義

「產品責任保險」的受保期有兩種。一種是看「意外發生日期」是否在受保期內(Occurrence Basis),來決定是否賠款。另一種則是看「索償日期」是否在受保期內(Claim Made Basis),來決定是否賠款。


假設保單的受保期是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消費者在2012年7月1日受傷,但在2013年1月1日才提出索償。


若受保期是看「意外發生日期」,那麼保險公司便需要賠款。若受保期是看「索償日期」,那麼保險公司便不用賠款,即生產商要自行承擔損失。


吳綺洛表示,根據經驗,有些意外可能發生一兩年後,生產商才收到消費者的索償要求。考慮到這種滯後效應,較為建議「產品責任保險」的受保期以「意外發生日期」為準。


6. 宜覆蓋全球範圍

即使產品只是在亞洲發售,但你能否肯定,沒有人在美國或加拿大使用該款產品而發生意外?可能有些遊客在亞洲購買了該產品之後,帶回美國或加拿大。也可能有些亞洲的賣家會私下分銷部分產品給美國或加拿大的賣家。


因此,生產商實際無法肯定,有沒有人在某些國家使用該產品,而發生意外。所以,吳綺洛建議,「產品責任保險」最好覆蓋全球範圍。尤其是美國和加拿大,因為容許「包攬訴訟」(即索償者毋須先支付任何費用,待打贏官司、取得賠償之後,律師才和他分帳),可能很容易就會出現索償官司,兼且索償額也很驚人。


7. 保額是否包括法律費

留意「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額是否已包括法律費用在內(Defence Cost Inclusive);還是保險公司會在保額之外,另行賠償法律費用(Defence Cost in Addition)。吳綺洛建議選擇後者。


因為法律費用有時可以很驚人,除了律師費之外,還要調查費,以及聘請專家作測試的費用等等。若保額扣除法律費用之後,就有可能不足夠賠給索償者。但吳綺洛承認,即使保險公司寫明,會在保額之外,另行賠償法律費用,也不會確實說明最多賠償多少法律費用,而只會籠統地說,法律費用相對保額是合理比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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