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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特首選舉 梁何認同市民有權長青網文章

2013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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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6月11日 06:35
2013年06月11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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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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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梁振英去年當選行政長官,落敗的候選人何俊仁以梁隱瞞大宅僭建為由,提出選舉呈請及司法覆核圖推翻結果但被判敗訴,上訴至終院亦遭拒絕。終院昨處理案件餘下的法律爭議。梁振英一方原本堅持,只有候選人才能透過選舉呈請挑戰結果,但於審訊中途突然「轉軚」,認同即使普通市民亦可就選舉結果提出司法覆核。


「學術爭拗」不影響梁當選事實

涉及的法律爭議包括:行政長官候選人或普通市民能否提司法覆核挑戰選舉結果、選舉呈請須於選舉完結後7日內提出有否違憲,以及何俊仁是否應就司法覆核的訴訟,向梁振英繳付一半訟費。終院指出,這些爭議牽涉將來行政長官選舉的安排,事關重大公眾利益,但強調無論有關爭議的結果如何,也不會改變梁振英當選行政長官的事實,故形容昨日審訊純屬「學術爭拗」。


何俊仁方指候選人有權覆核

代表何俊仁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出,法例不應限制只有候選人才能挑戰特首選舉結果,公眾亦應有權就結果提出司法覆核。他舉例,假如特首選舉只有1人參選,並獲過半選委支持當選,其後卻發現他有貪污醜聞,如公眾有權覆核便能挑戰選舉結果。李又指由於法例規定候選人只能於選舉後7天內提出呈請,故認為候選人於該7天限期後,仍可改以司法覆核挑戰結果。


梁一方聆訊中途轉軚認同

代表梁振英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原本堅持,只有特首候選人才能挑戰選舉結果,但至聆訊中途突然「轉軚」,認同市民大眾亦可就選舉結果提覆核。惟莫強調,法例訂明特首候選人只能提出選舉呈請,故反對候選人以時間要求相對較寬鬆的司法覆核提出挑戰。莫又指出,行政長官屬重要職位,選舉結果不能久久未能確定,故認為選舉呈請設下7天限期屬合適安排。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FACV24、25、27/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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